来源 | 浦东检察 “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便利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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