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自西汉初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确定,儒家思想逐渐影响法律,道德信条与伦理精神逐渐渗入法律规范之中,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和短暂的隋朝,法律儒家化不断加深。唐初统治者明确提出,国家治理,德礼与刑罚缺一不可,而德礼与刑罚之间,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德主刑辅,轻刑慎罚。
在法律形式上,唐朝统治者总结汉魏以来各朝的立法经验,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其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
在刑罚方面,唐朝立法者在总结各朝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唐律沿用隋朝的制度保留了“十恶”罪名,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保护皇亲和官员的特殊地位。为了维护亲属伦理关系,加强家庭凝聚力,唐律特别规定了亲属之间犯罪不同的加重、减轻处罚原则,即,五服制罪。
对犯罪主体为官员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公罪与私罪的划分。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法律。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犯罪,适用中国的法律。
唐律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包括侵害皇权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官吏职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等。唐代继承隋朝所确立的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
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都比较完善。唐朝法律在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统治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先进的立法原则、完备的法律体系、精湛的立法技术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成熟形态,代表着中国传统法律的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