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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v7,山东发生恶性案件

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在开始的时候,都是心存善念,心底都是纯净无瑕的。然而,在后天的生长环境中,接触到的人事物,对成长的影响极大。有人为国之栋梁,有人为社会砖瓦,然而,有些人,却走上了社会和人民的对立面,成为社会的渣滓。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超级变态的恶魔,最终,在法律的无情打击下,走向了彻底毁灭的道路。

(案件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案号(2012)鲁刑二终字第48号)

赵某,1973年2月5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初中文化。踏入社会之后,因为文化程度低,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技能,所以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只能靠打些零工维持生计。后来,通过关系,找到了德州市中粮面业的领导,在里面谋到了一份临时工的工作。本来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只要勤勤恳恳的去做好这份工作,能够让领导看到自己的努力,相信很快也能转正,至少保证自己的衣食无忧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由于从小环境的影响和离开学校之后的社会熏陶,赵某对于这份工作非常的不安分,总想着能够不劳而获。终于,1990年9月20日,因为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为自己的正经工作画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出狱后,并没有想着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依然做着小偷小摸的事情,1999年9月20日,再次因为盗窃罪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1月20日,赵某获得减刑出狱,再次呼吸到了外面的新鲜空气。本来以为,两次监狱之行,会让赵某重新梳理自己的人生,能够彻底的洗心革面,找一份安稳的工作。为此,社区也对其给予了很大的帮助。然而,两次入狱,让赵某的心理开始变得畸形和变态起来,整日游荡在街头,成为了十分不安定的社会因素。而因为其年轻的时候,大部分时间都在牢狱里面度过,并没有组建什么家庭,出狱之后更是没人愿意嫁给她,所以赵某心中对女人产生了深深的仇恨,而这种仇恨经过其变态的心理酝酿之后,竟然变成了对 *** 的贪婪和变态的欲望。

从2008年的春天到2011年4月赵某落网,仅仅3年的时间,赵某就通过暴力、言语威胁、持刀威胁、暴力掐脖手段,疯狂奸淫 *** 13起13人,既遂7起,未遂6起,震惊了整个德州地区。几年间,整个德州地区人心惶惶。由于当时当地的发展情况,摄像头并不普及,作案地又处于极为偏僻的地方,嫌疑人也非常的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警方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耗时3年的时间,终于将赵某这个变态 *** 抓获。经过比对历史报案记录及赵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陈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春的某一天下午,这也是赵某的第一次作案,提前想好了说辞,骑着自行车到了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原锅炉厂附近,通过问路、帮忙搬东西、给予一定报酬等理由,诱骗当时正在读小学的左某(年仅9岁)进入旧锅炉厂,然后带至荒废的锅炉厂家属院内的草丛里,通过暴力威胁,掐脖,死亡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左某发生了关系,事后扔下左某逃窜;

2、2008年3月左右,赵某再次作案,利用不认识路,问路并请求带路为由,将受害人房某(年仅10岁),骗至德州市德城区七西农资市场西测的一个果品市场旁边的菜园内,赵某露出了凶残的本性,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房某,要与之 *** 。房某害怕大叫,由于旁边人来人往,恰巧此时有人从旁边路过,赵某害怕事情败露,于是落荒而逃,犯罪没有成功;

3、2009年8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正值小学的放学时间,赵某在路上物色目标,看到了正放学回家路上的丁某(年仅10岁)独自一个人,于是心生恶念,采用问路的理由,将丁某骗至德城区七东村村委会南大概一里地的玉米地内,凶相毕露,采用言语威胁及生命威胁,要丁某不准出声,准备奸淫丁某,但此时路边传来了手机 *** ,赵某害怕之下,只能无奈的放下丁某逃窜,犯罪未遂;

4、2010年1月份,赵某因为前两次的不成功,内心很烦闷,于是再一次起了作案之心,于是中午的时候到了德城区七西村,正好碰到中午放学的滕某(年仅8岁),于是,恶向胆边生,以问路为由,将滕某骗至不远处的废弃精神病院内,以死亡为威胁手段,强行奸淫了滕某,事后逃离现场;

5、2010年的9、10月间,赵某再次作案,流窜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通力路原魏庄村附近,正值早上6点左右,遇到了独自一人在外的齐某(年仅10岁),以问路为由,将其骗至村委会南侧的草丛中,通过言语和暴力威胁,欲行不轨之事,但是由于齐某极力反抗,大哭大闹,赵某害怕败露,扔下齐某逃跑;

6、2010年11月13日17时左右,正值初中的放学时间,赵某流窜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大道附近,遇到了放学后独自走在路上的正在读初中的邹某(年仅12岁),赵某以帮忙搬东西,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为理由,将邹某骗至原百货大楼家属院的一处夹缝中,采用暴力威胁、生命威胁的手段,强行奸淫了邹某;

7、2010年11月19日13时,仅仅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赵某变态的心理再次发作,持刀流窜至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小于庄,将正吃完午饭返校的小学生佟某(年仅11岁),强行掳掠至附近的芦苇地内,欲强行奸淫佟某,但因为特殊原因,并没有成功,赵某逃窜;

8、2010年12月30日17时,赵某多日没有作案,心中发痒,于是流窜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南陈庄村,以问路、搬东西给予报酬为由,将邢某(年仅11岁)骗至京杭大运河上的一处泵房内,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刀具,并以生命威胁邢某,在泵房内强行奸淫了邢某,事后逃窜;

9、2011年1月21日19时,赵某再次作案,持刀流窜到德州市国棉厂附近,将在附近玩耍的初中生李某(年仅12岁),以问路、搬东西为理由,骗至国棉厂附近的垃圾堆深坑中,掏出刀具,威胁李某,并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之后逃离;

10、2011年2月22日12时,赵某在一个月后再次作案,来到了德州市德城区七东村附近,遇到了中午回家的王某甲(年仅8岁),以问路为由,将王某甲骗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养鸡场内,持刀威胁王某甲,后强行与王某甲 *** ,之后逃离;

11、2011年2月26日9时,仅仅4天后,赵某再次回到德州市德城区七东村附近,将小学生孟某(年仅11岁),以问路、搬东西为理由,骗至附近的废弃养鸡场,采取了掐脖威胁、持刀威胁等手段,欲强行与孟某 *** ,因故并未得逞,逃离现场;

12、2011年3月18日14时,赵某来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遇到了在附近的小学生李某甲(年仅10岁),于是周某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理由,将李某甲骗至机床二厂宿舍楼附近的一处废弃的平房内,采用持刀威胁、掐脖威胁等手段,想要强行与之 *** ,但是因故未得逞,逃跑;

13、2011年4月2日14时,赵某再次作案,将独自一人的小学生李某乙(年仅8岁),以问路、搬东西并给予一定报酬为理由,骗至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九龙湾公园旁边的一处洼地内,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掐住李某乙的脖子威胁其生命,随后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

赵某落网后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李某甲被 *** 的现场土块上及被害人邢某运动裤上提取的被告人赵某遗留的精斑、从现场提取的被害人邢某的血迹、秋裤、旅游鞋、从被害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被 *** 的现场提取的与赵某所穿鞋子花纹种类一致的鞋印、从赵某家提取的迷彩服、自行车等,医院门诊病历、赵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证人索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房某、丁某、滕某、齐某、邹某、佟某、邢某、李某、王某甲、孟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DNA鉴定意见、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赵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不满14周岁的 *** ,其行为构成 *** 罪。赵某采取持刀威胁、捂嘴掐颈、言语恐吓等手段, *** 作案13起, *** 13人,被害人均为12周岁以下的 *** ,其中既遂7人、未遂6人,严重侵害了 *** 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案发后虽能坦白认罪,部分 *** 犯罪系未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二终字第48号,维持第一审以 *** 罪判处被告人赵利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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