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马某和张某虽有不小的年龄差距,却有着共同的爱好——买卖古玩挣钱。生意虽好,却没有走正道,最终马某和张某合伙倒卖文物撞了法网。
2020年5月,马某和张某合伙在镇江开了一个古玩店。两人前往安徽省六安市李某(另案处理)处,共同出资2万元购买了铜杖首、铜壶、铜行炉等六件青铜器物。不久因为古玩店生意不好,马某将六件青铜器中的铜杖首、铜壶、铜酒器分给了张某,两人便散伙各自发展。
(图为部分涉案文物)
2020年12月份,张某转手将青铜酒器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微信好友刘某。
2021年5月底,张某以700元的价格从镇江市润州区一个地摊上淘来盘口壶、瓷钵、青瓷碗等四件陶器,当天就以2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马某。马某又将四件陶器拍摄成视频,通过网络进行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六件青铜器中的铜杖首、铜壶是汉代铜杖首、铜壶,四件陶器中的盘口壶是南北朝点褐彩四系盘口壶,均属于三级文物。
“我们认为青铜器购入价格低,转手高价卖掉可以赚钱。其实我知道青铜器是没有办法从正规途径买卖的。我认罪认罚,以后做事一定遵纪守法。”此时,张某才知悔恨。
马某和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润州区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对马某和张某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涉案文物已被追回,且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倒卖文物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文物原则上均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级为文物最高等级。倒卖文物罪目前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一般是指珍贵文物,即三级以上文物。倒卖三级文物、或是倒卖文物交易数额达到5万以上,或是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均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一条的理解:第五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已明确,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故第五十条的相互交换和依法转让范围无法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条款。即只要是珍贵文物,即使是个人合法所有的,也是不能买卖的。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