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真实案例】齐某(男,35岁)在工地打工。上个月,他向工友段某(男,38岁)借了3000元。今天工地不上班,齐某准备去段住的地方还钱。齐某发现段某不在,而段某的妻子安某(女,42岁)恰好在。安某刚从床上爬起来,就给段开了门。齐见此美姿,变得 *** 。他跟安某开玩笑说:我姐漂亮,比外面那个强多了,关键是还贵。安回他:什么贵的,那 *** 不碰。他整天只知道玩 *** 。我这里有3000元,要不我帮你。两人一拍即合,发生了性关系。齐某给了安某3000元。
齐打电话给段,说钱已经还给妻子安某了。段回家问安某齐某要不要还钱。几天前,他向我借了3000元。安某只好说是退回来了。
本案是对真实案件的改编,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假设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定案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对本案进行了简要分析。
1.齐某和安某不属于非法卖淫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来看看卖淫的定义:为了获得金钱、礼物等物质回报,与一个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安某不是卖 *** ,她没有与其他不固定对象发生性关系。虽然在案件中看起来是齐某出钱,但他们是认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某的行为不属于卖淫,而齐某自然不属于嫖娼。而齐交的钱,在他自己看来,是齐交的债,不是 *** 交的钱。
2.齐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数额上来说,3000元根本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现在各地诈骗的最低标准是3000元。但本案不构成诈骗,因为数额不够。如果齐某和安某当时谈好的价格是5000元,齐某仍不构成欺诈。
这是一种财产诈骗罪。在此过程中,安某无财产损失。段,其实没有财产损失。齐某已经偿还了段某的钱,并支付给安某。
3.齐某不构成 *** 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猥亵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虽然齐在此过程中骗了安某3000元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安某因被骗而产生的动机错误不会属于因被骗犯 *** 罪而产生的事实认知错误。
结论:齐某与安某的行为属于 *** ,齐某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现在安某只有哑巴吃黄连了。一旦她举报齐某,丈夫段某可能会知道她擅自出轨的事情。我们不必感叹此案的奇妙。本案的本质是安某自己有出轨的意识,他的损失不能怪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