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因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许多矛盾,如果矛盾没有及时解决,那么拆迁部门为了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采取 *** 行为,而在强拆行为的法律评价中,往往存在着超越职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
今天,笔者就以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 。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2012年6月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陈某签订了《养殖协议》,取得了里水镇xx村的鱼塘基土地的使用权,合同约定租赁10年,此后刘某遂在案涉地块建设了鱼塘、养鸭场与附属设施。
2019年4月,拆迁部门(里水镇 *** )向刘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未予理会。2019年6月,拆迁部门在未得到刘某同意、未对刘某作出补偿的情况下,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刘某的养殖场全部拆除。
刘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依法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 *** 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刘某的养殖场系违法建设,我方具有查处、强拆违建的法定职权,我方实施调查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强拆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镇 *** 主张其具有查处案涉养殖场的法定职权,但这其实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镇 ***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才具有查处职责,但根据佛山市关于南海区城区和乡镇规划区范围的相关规定,南海区全辖区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不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故镇 *** 实施案涉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即便退一步讲,假设拆迁部门镇 *** 具有强拆的职权,但本案中其强拆行为程序上也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强拆前应当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的前置法定程序,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却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之后,就擅自实施了 *** 行为,这显然是违法的。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 *** 刘某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