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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条重要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发承包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规则二

1.法律未明确规定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情形下,基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特殊问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予以保护,由发包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虽然规定了可将违法转包人或分包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但没有明确的确定由违法转包人或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案涉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付款,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三

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况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未参与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借用资质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被借用资质方因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在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于被挂靠方系单纯借用资质关系的情况下,被挂靠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规则四

“背靠背”条款系附条件约定,在总包方怠于履行请款义务时,不再适用“背靠背”条款

裁判规则五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裁判规则六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裁判规则七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还需依据发承包双方是否有过实质性协商而定。

裁判规则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双方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而另行签订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中标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仅作备案用,不作施工结算依据”的内容,不能排除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规则九

中标备案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是对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洽商变更等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或者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协议,并不存在实质性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均为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十

发包人将案涉工程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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