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也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噪声污染已成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列的城市公害之一,其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社会环境秩序,是城市公共生活中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下旬晚23时04分,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在凤翔街某项目工地,存在夜间施工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前往该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核实,该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夜间施工的行为,情况属实无误。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成功制止该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行为。
行政处罚
该施工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成效
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19年底至今,与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联合夜间执法,对夜间施工、渣土车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整治,并设12319投诉热线,24小时在线受理群众投诉。有效遏制违法夜间施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促使企业提高文明施工意识,还周边群众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
#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 *** 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 *** 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 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来源: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东潍坊坊子融媒编辑:杨敏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