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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结果,张扣扣案完整事件

引爆社会舆论的张扣扣案二审判决落下帷幕,张扣扣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张扣扣案,是一起典型的血亲复仇案件。血亲复仇是一个贯穿人类历史的永恒话题,也是历代文艺作品中一个绵延不绝的主题。古今中外的许多文艺作品因为成功表现了这个主题而成为传世佳作,如国外的《哈姆雷特》、《基督山恩仇记》,我国的《伍员吹箫》、《赵氏孤儿》等等。

我国古代社会自秦以后一直秉持儒家的治国理念,推崇以德治国。儒家伦理中的忠、孝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意识形态。根据这一伦理,血亲复仇是“孝”的终极体现,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可见,儒家认为伤害父母的仇恨是最深重的,这也是成语不共戴天的来源。《公羊传》更是讲:“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就是说血亲之仇别说过了九世,就是过了百世也要报!

儒家思想重道德而轻法度,可是生活中的是非不能仅以道德和良知来评判,更需要法律和规则来约束。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历朝历代的法律都禁止私自复仇,因此以德治国的思想往往与“王法”产生冲突,导致“法律不承认良心”的悖论,尤其是在审理血亲复仇案件时,主流意识形态与司法解释背道而驰,使执法者陷入道德迷茫,案件审理的结果往往不是遵循法律,而是被社会舆论所牵引。

这种矛盾和迷茫,在统治阶级的精英中间引发了持续的争论和冲突,两千多年来,从来没有得到平息。唐朝时,柳宗元对陈子昂的隔空批判,就是一桩典型事例。

柳宗元

《古文观止》中,收录了一篇名为《驳复仇议》的文章,这是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写的一篇奏议。这篇文章观点明确,论据详实,分析透彻,推断缜密,是一篇历来备受推崇的佳作。作为一篇立意批驳的文章,其矛头所指是七十多年前的陈子昂所作的《复仇议状》。那么柳宗元为什么要隔空批驳前人陈子昂呢?原来这与当年的一起为父复仇案有关。

武周时期的693年,在距长安不远的一处驿站里发生了一桩凶杀案,驿站仆役徐元庆刺杀了当朝御史大夫赵师韫。

徐元庆声称,赵师韫在同州下邽县尉任上枉杀了他的父亲徐爽。他多方奔走申诉无效,于是隐名埋姓潜入驿站当了一名仆役,伺机刺杀赵师韫。终于赵师韫在一次出差时下榻在这个驿站,徐元庆趁机将他杀死,为父亲复了仇,此事见于《新唐书·孝友·张琇传》。

赵师韫杀徐爽有没有枉法,史书没有明确记载,但因此案涉及儒家之“礼”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在朝堂上引起巨大争议。

按照国法,“杀人者死”,何况徐元庆私自杀死朝廷命官,如不依法严惩,法律威严何在?如果人人像他那样行事,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天下将会大乱。

可是武周推行的是以德治国,以孝治天下的政策,按儒家之礼,为父报仇是为大孝,非但不能惩罚,反而应予表彰。

权衡再三后,武则天艰难地表了态,她说:“徐元庆孝心可鉴,赦其无罪。”

女皇表了态,该案本来也到此为止了。可是有一个人却表示不同意,他就是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他为此写了一篇奏议《复仇议状》,他提出,对徐元庆应先“诛”后“旌”,即先依法判处死刑,然后再对他为父报仇的孝行予以表彰。这样既维护了“法”的权威,又遵守了“礼”的精神。看到这个反对自己决定的主张后,武则天非但没有不快,而是马上准了陈子昂的建议,将徐元庆处决,然后再到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孝行。而且陈子昂的建议还被编入律令,成了日后判决此类案件的理论依据。

唐朝历史上对陈子昂的评价并不好,《新唐书》和《旧唐书》都说他“褊躁无威仪”。他的仕途也非常不顺,武则天并不喜欢他,所以他一直处于压抑中,这才吟出了“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苍然而涕下”这样的悲凉诗句,而且他还遭受冤狱,四十出头就去世了。可是这样一个不受待见的人,公然质疑女皇金口玉言的提议居然被采纳了,原因无他,就是迎合了武则天内心的真实想法。

陈子昂

统治者宣扬孝道,是为了通过这种教化让人民在精神上忠于他们,所谓忠臣必出于孝子。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又希望在行动上以严刑峻法来管束和恐吓人民。当血亲复仇案发生后,统治者处于尴尬境地,然而在忠孝高于一切的旗帜下,只能很不情愿地表示赦免,彰显他们对“礼”的坚持。而陈子昂的建议正好给出了一个执行刑法的理由,当然要被迅速采纳了。

七十多年之后,柳宗元读到了徐元庆复仇案的有关记述及陈子昂的《复仇议状》,他感到陈子昂的建议自相矛盾,违背礼法,遂写下了《驳复仇议》一文。

柳宗元在文中这样分析: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无罪被杀,那赵师韫就是滥杀无辜,而上官不追究赵师韫的罪行,则是官官相护。在这种情况下,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人,正是为了遵守“礼”而实行“义”。执政者应该向徐元庆道歉,又怎么能将他处死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有罪,那么他就不是被赵师韫所杀,而是死于国法。如果徐元庆在这种情况下杀人,就是犯上作乱,处死徐元庆,就是明正典刑,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柳宗元认为:“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意思是说,徐元庆不忘父仇,是孝;不惜一死,是义。他能够不逾越“礼”,为了尽孝而死于“义”,是一个懂大义、明事理的人,这样的人怎么会仇视国法呢?反而是陈子昂主张将其处死的做法亵渎了刑法,败坏了礼义,以后不能再用陈子昂的做法来作为判决这类案件的依据。

柳宗元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其实就是儒家“以礼入法”思想的体现,即行为如果合“礼”,则必然合法,反之则为非法。根据这一原则,血亲复仇时的行为如果合“礼”,那也就是合法,就应该表彰;如果不合“礼”,那也就不合法,应该惩罚,合“礼”才是儒家治国思想下执法的终极意义。

这个案件虽然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议,以至于七十年后柳宗元还要为之翻案。但这种案件历史上已多次发生,也有过经典判例。到武则天时代,只需按先例判决就可以了,之所以如此纠结,还是因为礼法冲突没有解决,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东汉时,民女赵娥为父复仇,杀死了酒泉县的恶霸李寿,随后“诣县自首”。

赵娥到案后,县令尹嘉了解案情,心里十分矛盾,他不忍让赵娥伏法,于是暗示她逃跑。可是赵娥不同意,她说:“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意思是说,为父报仇,是我的义务,犯罪当罚,也是天经地义,怎么能为了偷生而枉法?”她这番大义凛然的话,让县令万分钦佩,同时内心也陷入极度挣扎,最后他竟然挂印而去,由此求得解脱。

此案上报后,皇帝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封赵娥为“孝女”、“烈女”,以示褒奖,赵娥也被记入《烈女传》,成了孝女和烈女的典型。

这位皇帝就是著名昏君汉灵帝,可是这位行为荒诞的皇帝在涉及“礼”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却毫不含糊,以皇帝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的身份特赦了赵娥,做出了符合人们心理期待的决定。也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是秉持礼法合一原则的,而且礼高于法。

然而统治者清楚这种判决的危害,因为这将导致私人仇杀事件的蔓延,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威胁其统治。

其实中国历朝虽说都标榜以儒家伦理治国,在实际执行中却是外儒内法,就是对外宣称以仁德治天下,对内的刑罚却是非常严酷的。但他们又不敢公开背弃儒家之“礼”,所以也是万般矛盾,左右为难。他们也不能像县令尹嘉那样甩手脱身,因为天下是他们的,他们无可逃遁。所以当陈子昂提出把“礼”和“法”割列开来处理的建议时,武则天也不管这样是否能让秉承道统的士大夫们接受,就迅速采纳了,而且还有要将其变成今后依此执法的律令。这是明显违背礼法合一原则的做法,难怪七十年后会遭到柳宗元的抨击。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虽然因为对礼法关系分析得鞭辟入里而备受赞誉,却没能打开礼法矛盾的死结,这种冲突仍在不断延续。直到民国年间,帝制被推翻,“孔家店”被打到,国家也引入了现代司法体系,可礼法冲突仍然存在,并且仍然深刻影响着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

1935年,被孙传芳杀害的施从滨之女施剑翘,隐忍十年,终于击毙孙传芳,成功为父复仇。

施剑翘

1936年,施剑翘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处7年监禁。然而此判决结果不能为当时社会所接受,一时舆论大哗。施剑翘服刑11个月后,在社会压力和各界名流的游说下,民国最高法院下达特赦令,将施剑翘特赦释放,施剑翘也被誉为一代侠女。此案的判决及其社会影响与近两千年前的赵娥一案何其相似。

时间又过去了八十多年,我国法制建设也已更加完备,可是张扣扣一案仍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长期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传统文化氛围。

两千多年来,亲手为父母复仇就是行大孝的观念已经在中国人心中深深扎根,成为中国人道德基因的一部分。在中国人的认知中,宁愿舍身犯法也不能有仇不报,背负不孝骂名。所以,在推行和完善法制建设的当下,要使每一次私人复仇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基本符合人们的心理期待,贴近人们的情感诉求,对于社会大众和法制部门来说,都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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