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CEP专栏丨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出口玩具篇 ● 上)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玩具559.6亿元,约占我国出口玩具的18.8%。按单一国别计,我国玩具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占四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分别出口116.0亿元、107.4亿元、71.4亿元、67.5亿元,具体如下图所示。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玩具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玩具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玩具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 本
01
监管机构
日本负责对玩具安全监管的是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和总务省(MIC),负责制定玩具标准的是日本玩具协会(JTA)。进口玩具由海关放行。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对玩具的要求主要包括一些针对特殊玩具制定的法规,以及日本玩具协会的玩具安全标准ST 2016。
技术法规方面,《食品卫生法》第18条、《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第78条、《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第四节规定了折纸、奶嘴、金属首饰玩具等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等要求。《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了用于玩具的变压器、电热玩具、电动马达玩具的额定电压、额定输入、相位、材料、标识等要求。《电波法》规定玩具中有蓝牙、WiFi、RFID等无线电波功能的要通过TELEC认证方可出口日本。《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害物质含量等各项指标。此外,《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和包装回收利用法》还规定了玩具包装、标识、回收等要求。
标准方面,最主要的是日本玩具协会(JTA)制定的玩具安全标准ST 2016(第三版),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安全性能和化学安全性能。该标准为自愿性质的,但只有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才被允许加贴ST标志。而由于ST标志在日本消费者心中已得到广泛认同,没有该标志的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基本难以进入日本市场。
03
合格评定程序
1.生产商或进口商须与日本玩具协会签约成为协会会员和签约使用ST标志,经指定机构测试合格方可获得授权码并允许加贴ST标志。签约有效期1年,ST标志有效期2年。
2.秋千、滑梯、脚踏玩具车等婴幼儿玩具,经认证符合消费产品安全协会制定的标准可加贴SG 标志。获得途径如下:一是由可代表该协会的测试机构进行抽样测试,二是由通过该协会认证系统的注册工厂生产。
3.制造商/进口商在完成通报METI、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标准、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等义务后,方可在其产品上加贴PSE标志。按法律规定未贴标识的电气用品禁止在日本销售。对于特定产品,制造商必须在经授权的(日本国内)或经批准的(日本国外)检测实验室通过相关测试。
04
温馨提示
出口日本玩具企业须重点关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电气用品安全法》《电波法》《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等技术法规中具体的技术指标、标志、提交检测报告、包装等要求。此外,ST 2016与我国GB 6675一样修改采用ISO 8124国际玩具安全标准,须重点关注日本修改的部分独有要求,如电池、模拟食品玩具和具有食品香味的玩具等要求。
韩 国
韩国玩具监管技术法规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MOTIE)制定发布,玩具安全标准由技术与标准局(KATS)制定。进口玩具由海关放行。
2017年1月,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发布的《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正式生效(新修正案将于2022年8月4日生效),要求玩具产品应符合《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中的玩具安全标准。
1.儿童产品进入韩国市场,需要依据韩国《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和韩国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产品KS认证制度进行认证,该制度由技术与标准局(KATS)负责管理和实施。
2.儿童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发货或清关前,接受针对每种儿童产品型号指定的检测和检验机构的安全性检测和检查,确认符合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后,向安全认证机构报告。
3.安全检查程序
4.安全确认标志的标准和方法
制造商或进口商经过指定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检验,确认符合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后,方可加贴安全确认标志。
出口韩国玩具企业须重点关注《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KS认证、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标志,以及《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的 *** 指标和检测方法。此外,KS G ISO 8124等同采用ISO 8124,我国GB 6675修改采用ISO 8124,须关注采用ISO 8124的版本和修改部分。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澳大利亚玩具相关法规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负责执行,玩具安全标准由澳大利亚标准协会(SA)制定发布,进口玩具由边防局(ABF)放行。
新西兰玩具相关法规由新西兰商务委员会(NZCC)和消费者事务部负责执行,玩具安全标准由新西兰标准协会(SNZ)制定发布,进口玩具由海关放行。
2010年,澳大利亚议会发布《竞争和消费者法案(CCA)》,其附录2为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规定了根据消费者保护通告和标准对消费品实施监管。
1986年,新西兰颁布实施《公平交易法》,1993年颁布实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品安全标准和违规责任。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 *** 通过签订《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和《跨塔斯曼相互认可计划》(TTMRA),对两国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协调和统一,共同发布联合的“AS/NZS”标准,实现两国标准的相互认可。
1.玩具进入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时,需要根据上述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满足其要求,获得SAI(原SAA)认证才能上市销售。SAI认证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书、产品送样测试、样品整改(测试不合格时)、出具检测报告、进行报告评估和出具证书。
2.电动玩具、无线电遥控玩具等属于电子电器产品范围内的玩具要进入澳大利亚还需向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ACMA)提出申请,经过检测合格后获得RCM认证标志方可进口。
3.澳大利亚对玩具的召回是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ACCC)负责监管的。当供应商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之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ACCC,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330澳元(个人) 或16650澳元 (公司)的罚款。新西兰的玩具召回制度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供应商须根据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第3部分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玩具企业须重点关注检测、认证、标志和召回等要求。此外,AS/NZS ISO 8124与我国GB6675一样修改采用ISO 8124国际玩具安全标准,须关注采用ISO 8124的版本和修改部分。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玩具监管技术法规由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 (KPDNHEP)制定发布,玩具安全标准是由标准局(SIRIM)制定。进口玩具由海关(KDRM)放行。
2016年9月,马来西亚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合格证书及合格标志)(修正案)法规2016(P.U.(A) 252/2016)》(此前版本为P.U. (A) 253/2010和P.U. (A) 277/2013)和《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法规2016(P.U.(A) 257/2016)》(此前版本为P.U. (A) 275/2009和P.U. (A) 252/2010)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和2018年1月1日生效。新规修正案扩大了玩具进入马来西亚市场时应符合的标准清单。
1.《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法规2016》规定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玩具产品应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玩具安全标准。
2.马来西亚玩具产品的MC安全认证由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负责。
3.《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合格证书及合格标志)(修正案)法规2010》规定在产品上标记或张贴符合性标志要求:
(1)玩具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有符合性标志和注册号(商业活动注册号);
(2)玩具或其包装上的符合性标志(即MC标志)的最小尺寸为5mm×5mm,且应清晰、易辨且不易磨损;
(3)必须标有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或
出口马来西亚玩具企业须重点关注《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检测项目和方法、《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合格证书及合格标志)(修正案)法规》认证和标志要求。此外,马来西亚玩具标准采用国际标准ISO、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同时也认可国际标准ISO、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欧盟标准 EN或美国标准ASTM F963,而我国GB 6675修改采用ISO 8124,须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差异。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 *** 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