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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诋毁、侮辱英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五、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烈士近亲属有权依法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提起诉讼
八、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合理回应和批评不构成侵权
十、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居住权益
案例一
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帐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发帖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诋毁、侮辱英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一、基本案情
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袁隆平院士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肖某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既有力打击侵害英雄名誉、荣誉行为,维护英雄权益,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案例三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20万余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辣笔小球”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本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惩亵渎、诋毁英烈言行的广泛共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
案例四
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军同志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壮烈牺牲,后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军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承包地作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无限期长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费用。王某对烈士墓地及堆堤进行管理与维护期间,杨某长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处种植各种农作物。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河西村民委员会多次协调均未能有效解决。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河西村民委员会将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亲属王某管理维护,不仅有利于激发公民的荣誉感,亦能加强对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的保护。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杨某在烈士墓地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被侵占的该地块依法应予返还。判决被告杨某向王某返还土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侵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对英烈权益的保护,也要加强对承载英烈精神纪念设施的保护力度。英烈事迹的群众知晓度不一,现实中烈士纪念设施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坏甚至塌陷,有的周围杂草丛生,缺乏庄严、肃穆的氛围。本案在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司法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五
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吴某身着仿纳粹军服,前往萧山烈士陵园拍摄大量照片,后李某将身着仿纳粹军服的照片发布在其好友数1940人的QQ空间中,被多人转发扩散,引发广大网民热议,社会影响恶劣,相关内容相继被各大新闻网站转载,短时间内即达3万余条。2019年,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吴某对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民众的认知和觉悟。李某、吴某的行为轻视英雄烈士,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荣誉,侵害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判决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烈士陵园作为向公众开放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此类侵害英烈荣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邀请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和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推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
案例六
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 *** 之姓名,其明知雷 *** 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构成对雷 *** 姓名的侵害,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 *** 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 *** 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确,将雷 *** 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案例七
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烈士近亲属有权依法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提起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进行篡改。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16日在网络上传播,多家新闻媒体予以转载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叶挺烈士近亲属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某信息公司的视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视频内容亵渎叶挺烈士革命精神,侵害叶挺烈士名誉,不仅给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信息公司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该法施行后由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案件,明确侵权人除需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外,还应当承担向烈士近亲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英烈权益的保护力度。
案例八
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马金涛同志系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2018年,马金涛同志在执行抓捕毒犯任务中牺牲,年仅30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追授马金涛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马金涛同志因公殉职次日,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对此发表侮辱性言论。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就赵某侵害马金涛烈士名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通过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金涛烈士在缉毒工作中献出年轻的生命,他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全社会学习、弘扬、传承和捍卫。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贬损英烈名誉,伤害烈属情感,同时也给一线缉毒民警带来心理上伤害,已经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赵某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缉毒英雄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容亵渎。本案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英烈精神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和弘扬英烈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英烈革命气节、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九
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合理回应和批评不构成侵权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于2015年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分社在网络平台上以《心声—“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为捍卫英雄名誉写的一封 *** 》为标题予以发布。某报社主办的杂志发布略作修改后的该文章,标题为《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某写给勇敢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同志们的信》。洪某认为案涉文章中有对其侮辱、诽谤的言论,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报社立即停止侮辱诽谤、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历史共识相违背。刘某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予以发表是对洪某文章的回应和批评,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某报社未侵犯洪某名誉权,判决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大无畏牺牲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洪某发表两篇文章,用细节贬低、损毁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和英雄形象,明显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挑战,必然招致回应、批评。本案依法捍卫了社会公众对歪曲英雄烈士事迹行为进行批评的权利,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
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居住权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现年83岁,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 *** 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32万余元。2021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 *** 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 *** 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