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患者在和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有天然的弱势,林律师上大学的时候,一个老师在跟我们讲医患关系的时候,说了一句话“患者永远都是弱者”,这个弱势,主要在于专业知识上的弱势以及身体上的伤害,后者是任何金钱都无法弥补的。进入正题,医疗纠纷处理中,患者需要注意医院的哪些套路呢?
一、治疗费用上的套路。
1.继续治疗的费用。
患方怀疑有医疗损害后,如果需继续在纠纷医院治疗,肯定是不愿意继续支付医疗费的,但是又担心不支付医疗费纠纷医院不会积极治疗。而医院的套路就是告诉家属:医疗费由患者继续支付,到时候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并解决,如果有欠费,很多治疗跟不上;如果需转院到其他医院治疗,医院更是要患方先支付医疗费,到时候一并处理。实践中,这个继续支付的医疗费医院到最后基本上都不会主动承担,只要账上没有欠费或患方已结账走人,医院都不会提退还医疗费的事情。林律师建议如果医院过错明显,态度较软,在纠纷医院继续治疗时不再支付医疗费,不会影响治疗,实践中不管有没有欠费,医院都会积极治疗,不想让医疗损害更严重;如果要转院治疗,充分给医院压力,在转院前让医院承诺垫付后续医疗费。
2.登记医保问题。
如果涉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不管是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都不会报销,所以医院一旦向医保部门上报医疗事故,医保就无法使用。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医院往往威胁要上报给医保部门,给患方施加压力以便让患方妥协。但实际上没有医院会这么干,除非可以肯定医院没有责任,因为只要有责任,原可以用医保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医院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这一招也只能虚张声势用一用。(医保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二、复印病历的套路。
1.出院病历或死亡病历。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提出病历复印或封存要求时,医院应当及时提供或配合,这个及时,其实包含随时的意思,就是我现在要,你就要现在给,不应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实践中,大部分医院会以病历还没有归档,要领导同意,要律师出面,要法院或卫健委才能调取等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医院一旦这么做,患方必须表现出强硬的态度,同时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医院内部的制度是不能对抗《民法典》规定的。
2.不给复印完整病历。
医院通常会利用患方不知道病历有哪些内容这一信息差,给患方复印或封存不完整的病历,并且假惺惺地告诉患者,这是全部病历了(病案科最喜欢这样做)。当患方知道完整病历是哪些内容时,医院又会说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区分主客观病历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医院生成的所有病历都可以复印,包括介入手术视频、影像学原片电子数据。如果医院仍不配合,提出封存全部病历的要求或向卫健委投诉。
3.在架病历不给复印。
在架病历是指患者还没有出院,病历还没有归档时的状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预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所以,在架病历一样可以封存复印,医院没有理由拒绝。
三、死亡案例需要尸检。
尸检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当死亡原因不明确,或一方当事人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应当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时间窗常温下为48小时,冷冻下7-30天,30天后只要愿意承担有可能无法查明死因的风险,鉴定机构仍会受理尸检。
基于上述信息很多患方当事人不知道,医院会告知,不做尸检无法走法律程序,48小时内不完成就做不了尸检了,以此来给患方施加压力,让他们放弃 *** 或妥协。其实,很多时候最不愿意尸检的是医院,因为尸检在查明死亡原因的基础上,还可能明确医院存在的一些过错。当然,补充一句,少数鉴定机构对于死亡原因明确的案例也以未尸检为由不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这个情况不在这里讨论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不要过早表示不会做尸检,或者不要将遗体已处理的消息告知医院,只要声明遗体已冷冻在殡仪馆即可。
四、行政文件禁止医院与患方私下协商。
确实有卫健委行政文件规定辖区医院超过某一赔偿金额应当在有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处理医疗纠纷,但这个行政文件其实是违反上位法的,《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处理医疗纠纷,也没有将协商金额限制在某一数值之下。所以,实践中,关于有金额限制的纠纷处理规定并没有被实际遵守,更多的是医院拿来给患方施加压力的说法。
五、必须到医调委调解。
医调委是一个第三方调解平台,是司法局设置的,没有法律强制效力,到医调委调解是基于双方意愿并申请才能启动调解。所以医调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单方面是不能启动的。医院要求到医调委调解,一般是为了转移矛盾,借助医调委的资源进一步给患方施加压力,同时也为了拖延时间,让患方筋疲力尽。林律师建议,患方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特点还有 *** 决心来选择是否去医调委调解,如果医方态度强硬,去医调委只是浪费时间,还不如一步到位起诉。
六、拖延战术。
如果患方不启动法律程序,医院要拖延医疗纠纷处理的方法有一百万种,常见的除上述各种方式外,还有利用医院内部制度来拖延,例如领导要开会讨论,科室医生内部讨论,上报卫健委领导,疫情期间不能处理纠纷等等,其实这些所谓的内部制度同样不能对抗上位法,不属于合法理由;还有利用有争议的损害后果来拖延,例如伤残等级不明确,必须进行伤残鉴定后才能谈,例如治疗未结束,损害后果无法肯定,必须等治疗结束后才能谈等等。医院的拖延,要么是压根就不愿意协商处理,要么就是患方 *** 意愿不坚决,没有表现出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的态度。林律师建议对于拖延战术,唯有启动或表达启动法律程序强烈意愿才能绿色医院的拖延战术,有意协商的,医院会在司法鉴定前主动提出调解。
七、反复无常的套路。
医疗纠纷刚发生时,往往是患方强势,情绪较激动,而医院的安全办工作人员也只是做本职工作,不可能跟患方对着干,所以往往会做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承诺,例如医院可以在不超过多少赔偿,但还是要开会讨论,例如先行治疗,治疗费到时候医院会根据情况承担的。当纠纷处理过了针锋相对的阶段,患方气势软下来,医院就会出现反复无常的套路,先前的承诺会一降再降,只要患方没有给医院施加到让他们顾忌的压力,他们就会将赔偿降到患方能忍耐的边缘,或者“逼迫”患方走司法程序。一般来说,先前的承诺,肯定是医院愿意赔偿的金额,如果医院开始“反复作妖”,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施加压力或启动司法程序。
八、话术上的套路。
医院都有一个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最常见的就是安全办,这是医务部下属的机构。林律师不管代理患方还是医方,都会和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打交道,无一例外的是,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形成了一套固定的话术:“医院没有过错”、“你要做第三方鉴定”、“要做尸检”、“病历还没有整理好”、“主观病历不能给”、“院领导还要讨论”、“我也没有权力赔你钱”、“你的赔偿要求离医院的预期太远了”、“医院不同意协商,建议走司法程序”,各种惯用术语咋一听好像没有什么可以反驳的理由,但实际上根据前面林律师已引用的法律,大部分话术是没有道理的,患方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或充分咨询专业律师后,才能掌握“话语权”。
九、法律程序中的套路。
1.鉴定程序中的套路。
医院最常用的套路就是提前拜访已选中鉴定机构,让其不受理,这是最廉价也是很有效果的方法,鉴定机构要不受理很容易,他们甚至可以没有任何借口,但鉴定机构不受理就无法走后续程序,患方最终有可能败诉。这种套路防不胜防,所以患方能做的,一般是尽量选到远离医院的鉴定机构,例如外省、北京。
鉴定程序中,医院还可能采用的套路有疏通鉴定机构的关系、拖延提交鉴定材料、拒绝提供介入手术视频或影像学资料。前者没有办法去预防,关于检材,可以充分利用诉讼权益要求法院督促医院提供或调查取证。
2.不认可死亡原因。
如果患者不是在纠纷医院死亡的,医院是有理由不认可死亡原因的,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必须做尸检,不然鉴定机构不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为避免这种情况,针对以下情形患方应当提前尸检再走法律程序:在其他医院死亡的、在其他医院治疗后出院短时间内死亡的、在纠纷医院出院后非短时间内死亡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上述情况不做尸检,医院一旦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患方败诉无疑。
3.拉其他医院下水。
当患者的治疗涉及多家医院时,纠纷医院往往不管其他医院有没有过错,都要把它们添加为第三人,纠纷医院这么做的好处就是,拖延时间、增加患方鉴定费成本、分担可能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套路,没有办法,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利。
看了林律师这篇文章的患方朋友可能都没有信心进行医疗纠纷 *** 了,大家千万不要泄气,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这些套路往往都会被绿色,至少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