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一
之前小编写过一篇文章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标题是“暴力催收有人治了,严重真的会坐牢”,感兴趣的可以直接点击蓝字阅读一下。今天要讲的就是当初这篇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于前两天,也就是3月1日正式执行。说到法律可能很多人并不在意,但是这次修正的条文当中,有一条与我们可谓是息息相关,那就是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入侵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至此,暴力催收终于是被明确的写进了刑法条文里,这也说明某些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手段终于被世人看到,也终于被拿到了明面上来,有了更加明确的约束力。
比如大家经常提到的上门催收,如果催收人员未经借款人允许,私自上门催收非法债务,态度也不好的话,那么就属于上面三种情形中的第二种,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这是对借款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那些动不动就想动手,态度不好的催收人员的一种约束。
但是,大家也不要觉得法律做了这样的约定,就是和我们站在同一战线了了,毕竟给了大家这样的权利,并不是作为人们欠债不还的保护伞,各个事情都有对立面,关于恶意逃废债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也不少。
二
关于恶意逃废债这个话题,说实话,在小编的记忆中,写过的应该也是不少的,可能大家没有放在心上,那么今天借着这个契机,咱们再来讨论一下。
何为逃废债?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欠债行为都叫做逃废债,他强调的是借款人的主观故意,简单来说,就是有履行能力,却不尽力偿还债务的行为。
这其中,有履行能力又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所以说,大家不用惊慌,针对自己情况,好好想想你是为什么不还钱,然后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恶意逃废债行为。
法律对恶意逃废债的规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来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损坏法院查封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明明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那么属于恶意逃废债范畴,一旦被判定为违法,那么等着你的就是三年牢狱之灾。
除此之外,外表假装贫穷,实际隐藏或者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了,从而造成没有财产的假象,一旦被查获,等着你的也是同样的结果。
所以小编想说:法律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我们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让大家遭遇暴力催收,那么该还的钱也请大家一定还,在欠债还钱这件事上,这就是最大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