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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一组照片!
4月4日晚,
日照市枣庄路和滨州路交汇处,
一辆大货车和电动车相撞。
调查结果出来了!
4月4日19时22分,时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市区滨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顺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货车驾驶人时某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未注意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同时,违反禁令标志通行,并在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事故的发生。
●案件调查处理
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程序,成立专案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民警依法传唤企业法人、安全员以及实际车主到案接受调查。
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货车驾驶人时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4月8日,因存在对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伪造培训会议记录应付检查;明知所属公司车辆存在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依然上道路行驶而不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形,涉案企业法人(安全员)张某、安全员孙某、车辆实际所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答疑
问:交通肇事致人身亡,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为什么还要追究企业法人、安全员以及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答:发生致人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需追究驾驶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又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一(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本案,除追究驾驶人时某刑事责任外,公司法人张某、安全员孙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陈某因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然让车辆上道路行驶,且造成一次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回顾
为确保市区商砼车、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及外卖送餐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交警支队多次通过召开集中约谈会、通气会等形式,对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路面执勤民警、辅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进行点名批评,就交通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目标、处罚惩戒措施进行说明、提出要求。
日照交警提醒运输企业及车辆所有人,不要存在“发生事故后赔偿有保险,追责有司机”的老想法,依然对所属车辆的交通安全不管不问。交警支队将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办,重拳打击,强力震慑,通过对案件的深度调查,溯源追责,对构成犯罪的运输企业法人、安全员、实际车主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