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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城市管理局,阳新城管局局长刘会忠  第1张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许俊孝)为持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根据阳新县委、县 ***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求,1月20日,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布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

2022年10月15日,执法队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锦绣城某门店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配合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补缴未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对城市道路上缺损的检查井、箱盖及时修复案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彭山大道华成新都小区西门时,发现该小区西门入口处电力设施盖板破损,存在交通和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某电力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对现场采取用锥桶将破损盖板围挡进行警示;但当事人某电力公司逾期一月仍未采取修复措施。我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某电力公司未及时对城市道路上缺损的电力井盖修复的行为,依法处以人民币1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运输建筑渣土造成路面污染案

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文化宫路至枫林路路口时,发现存在大量遗撒的建筑渣土路面污染严重,通过对现场查勘,痕迹追踪将嫌疑最终锁定为某广场工程项目,该广场工程项目部对运输建筑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实事供认不讳,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运输建筑渣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责令清理路面污染物,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店面装修未设置安全施工围栏案

2022年2月24日,执法队员巡查至兴国大道与恩波堤路交汇路口时,发现某商场正在装修,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确定该商场进行店面装修未取得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现场也未设置遮蔽围栏,建筑物料随意堆放于人行道,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增设安全施工围栏等限期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报批,但是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也未报批。我局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设置安全围栏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案

2022年8月13日,我局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至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莲花湖大道等路段时发现,人行道上大量停放着共享单车,严重影响了行人正常通行,通过现场查勘拍照取证录像,执法人员最终锁定当事人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对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投放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案

2022年10月10日,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老粮食车队路段,人行道上摆放20多辆电动摩托车兜售,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执法人员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2年10月14日,再次发现该门店业主将电动摩托车摆放在人行道上超出门、窗、外墙经营销售。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勘、拍照取证录像,锁定证据,对该店经营业主屡教不改,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石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吴某占道经营案

2022年03月8日,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巡查至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老庙黄金路段时,当事人吴某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在人行道上摆放烟柜、冰柜占道经营,经过多次劝导、警告仍不整改,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8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 大型跨街广告设施案

因龙港路、五马坊路等47处跨街广告已经在兴国老城区设置了数十年,超过审批时限、广告架体严重老化、破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容管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份对兴国城区大型跨街广告牌摸底登记、确认所有权,逐一对商户、广告公司、企业单位上门进行细致宣传、劝导,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等执法文书。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对兴国城区的47处大型跨街广告设施集中实行 *** 。

案例九: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案

2022年8月,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张某在阳新县老党校内建设临时铁皮棚。经查,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铁皮棚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兴国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公告》,并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张某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铁皮棚予以 *** 。

案例十:卢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案

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济开发区东山村村民卢某在东山村四甲卢路旁建设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经调查核实,卢某所建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审批层次为4F;卢某所建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187.88平方米。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取证,卢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卢某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卢某对自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次、面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贰拾玖圆整(¥:108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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