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来源:玉林新闻
近日,博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维持博白法院判决。
被告人官某以前做着屠宰生猪后售卖猪肉的生意。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官某发现收集他人的猪产品进行加工销售,既赚钱又轻松。于是,从2016年6月开始,官某在博白县博白镇某房屋开设猪肉加工点,随后何某(另案处理)也入伙共同经营加工点。
网络图片。
2017年至2018年间,官某、何某在无任何动物防疫站兽医卫生检验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庞某等7人收购、加工死因不明的猪肉、猪大肠等猪产品,并将加工分类的猪产品冰冻后进行销售,雇请陈某管理账目、结算工钱,并联系谢某运输猪产品到外地销售。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非法加工的猪产品17212公斤,并抓获官某等9人。
销售死猪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博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官某城、陈某、谢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9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官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8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博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博白法院的判决。
网络图片。
相关新闻
夜间买卖病死猪 博白3村民获刑
2018年7月至9月间,博白镇某村村民郑某某等人,从别处收购病死猪后,分别卖给福绵区村民熊某和周某某等人。熊某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分解后销售给他人。周某某则将收购来的病死猪直接转卖,由他人进行屠宰、销售。3人的不法行为,很快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
博白县村民郑某某等3人为赚钱夜间贩卖死猪,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近日,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博白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熊某、周某某、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1个月、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9000元、8000元。
夜扔病死猪,容县民警“请喝茶”
据悉,5月7日22时许,养殖户植某良用自家一辆三轮车把6头病死猪运至峤北村旧路一处垃圾存放点,看到垃圾存放点内有大堆生活垃圾,于是就想掩人耳目将病死猪丢弃于此。在丢弃病死猪的过程中正巧被峤北村村干部巡查发现,村干部及时制止植某良乱丢弃病死猪。与此同时,村干部也及时向辖区的绣 *** 出所举报,派出所领导高度重视,派出民警立刻前往现场取证。
5月8日,民警依法传唤植某良到派出所,进行训诫并责令其作出检讨,植某良对此有了深刻的认识,在训诫书上签字认错,保证以后再不会乱丢弃病死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