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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纳税信用评价参评范围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纳税人信用评价级别不同,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监管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的程度也不同。那么,关于纳税信用的一些常见误区您都了解吗?

今天,申税小微一次性为您梳理了六个纳税信用常见误区,快来看看有没有您的知识“盲区”吧~

误区一

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纳税信用评定

纠正: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Tips: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误区二

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信用等级越高

纠正:

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只要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应纳税额的高低,都有评定优秀纳税信用等级的可能。

误区三

今年被评为D级纳税人,明年有机会重新评级为更高级别

纠正: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误区四

新成立的企业当年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纠正:

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五

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不用参加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纠正:

评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误区六

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后,纠正失信行为也不能补救

纠正: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相关规定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纠正时间等进行修复加分或重新评级。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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