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目前,商会除了会费收入外,几乎所有商会都对“以商养会,以会促商”、“商会造血机制”进行了研究、设计和实践,这里面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案例。成功的经验要借鉴,失败的教训就要吸取。
“以商养会、造血机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商会开办实体企业型;二是成立基金或参股投资等资金主导型;三是商务合作(项目合作)型;四是利用平台服务获取收益型。
现在最富有争议的是前两种类型:“”商会开办实体企业型”“成立基金或参股投资等资金主导型”愿望都是美好的,出发点也是对的。但为什么,很多商会成立的实体、基金和参股投资的公司的“结果”却走到了另一面。不能不说,这里面有“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心态,有“自以为是”的盲目自信,有市场瞬息万变的不确定性,以及不遵循社会组织的规律所致。
如果这样说,商会是不是就不能成立实体、基金和参股投资的公司了,答案是否定的。商会可以支持、扶持、孵化、促进企业发展,但不能直接参与组建、入股、投资相关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首先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商会和关联企业或实体,一定要有防火墙、隔离带,杜绝法律关系、规避利益交叉。这样即使商会会长、核心会员,发起成立的经济实体,虽然成员(股东)来自商会,但其经济实体具有完全独立法人的体系,投资成败,经营好坏,和商会是完全隔离的,失败了可以转让、破产、注销,成功了可以视情况,反哺商会,回馈会员。
商会实体论是经不起风吹雨打的。而利用平台服务获取收益型,基本上是行业协会商会“养会”的潜规则。其主要路径有:一是评比。各类高大上的评比、排名、荣誉证书满天飞,十大、十佳、十杰、十强,继而,50强、100强等等。二是设立奖项。一般模仿一些影响力奖项,冠以名人、地名、概念、行业或高大上的词语等等。三是认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各类认证活动。四是设置一系列的专业委员会。每个机构的设置,有的召开成立大会,有的发布红头文件,有的发布新闻通稿,有的请老领导老首长站台,有的颁发证书、牌匾。总之,这类内部机构的负责人,一定要向“母体”(社团)缴纳数额不等的管理费。五是承接 *** 职能转移和 *** 购买服务。
随着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从重从严,社团各类“明目张胆”地利用平台服务获取收益之道得到了遏制。涉及到评比、设奖、认证、公司化运作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社团的各类活动也趋于规范。
至于商会商务合作,其优势是:无需专门成立公司,无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合作的项目或“产品”,通过优化配置和整合资源而来,具有“短平快”特点,成功概率大,即便失败也无较大损失,风险性极低,更重要的是收获经济效益同时,也有一定社会效益。
商会商务合作的劣势,比较零散、琐碎,多是一对一,不具有可复制性,经济收益相对低。对于心气比较高、在企业经营中获得一定成功的“商会负责人”来说,感觉商务合作的“微薄收益”看不上,造成了商务合作“被忽视”、“被轻视”和“被遗忘”。这就是商会“以商养会”痛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