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4月8日,青海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涉黑涉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罪名众多,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案件影响恶劣。
案例一:谢某有、孔某亮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8年前后,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荣及刘某元等多人,在海北州门源县开设 *** 、寻衅滋事。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的组织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 *** 、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中,不计后果、手段凶残,为非作恶,造成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致使门源县正常经营“茶艺”、“棋牌室”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还通过实施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了门源县大量工程项目,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该案为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检察院直接参与办理的青海省首起特大涉黑案件。
2018年12月26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对谢某有、孔某亮等29人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 *** 罪等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向西宁市城东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0日,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违法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9人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年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其中,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谢某有、孔某亮分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二:马某东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2014年9月至2018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纠集被告人赵某某、马某丁等刑满释放人员和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场内,逞强耍横,以暴力、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按月强制收取在该停车点拉客前往果洛州玛沁县的多名非法营运人员保护费2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1月8日,城中区检察院对马某东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城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对被告人马某东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4年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案例三:魏某伟、宋某舟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63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城中区检察院审查后,追诉4人,于2019年1月30日,对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起诉至城中区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四:陈某瑞、祁某亮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2017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陈某瑞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形成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谋求强势地位,在海东市经常酒后出入歌厅、茶艺等娱乐场所,逞强争胜、借故生非,纠集刑满释放及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手持砍刀、棒球棒、匕首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引发人民群众的心理恐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1月9日,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对陈某瑞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向海东市乐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追加起诉1人。2019年1月31日,法院一审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对被告人陈某瑞等17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的刑罚。
案例五:恩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经营案
2015年至2018年2月,以被告人恩某、红某、孟某威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雇佣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大柴旦鱼卡收费站南侧草场便道上设卡,强行向货运司机收取过路费,非法获利160余万元。同时,为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2月19日,海西州大柴旦矿区检察院将恩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向大柴旦矿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23日,法院一审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对被告人恩某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案例六:赵某兴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某兴利用村委会主任的特殊身份,拉拢、纠集其他3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2月24日,格尔木市检察院对赵某兴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向格尔木市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法院一审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对被告人赵某兴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七:王某业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王某业等3人借助家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海东市平安镇南村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欺压百姓,煽动闹事,干扰当地重点工程建设,拉拢群众,破坏基层换届选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2月28日,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对王某业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东市平安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八:吴某财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被告人吴某财、王某凯、胡某捷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4日,互助县检察院对吴某财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互助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7日,法院一审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对吴某财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6个月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和民事赔偿。
案例九:韩某亮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开设 *** 案
被告人韩某亮纠集多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开设 *** ,在 *** 内发放高利贷,采取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赌债,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12月28日,格尔木市检察院对韩某亮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开设 *** 罪、敲诈勒索罪向格尔木市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18日,法院一审对韩某亮等10人以敲诈勒索罪、开设 *** 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的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案例十:斗某、夏某本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被告人斗某、夏某本等9人组成“看郭瓦”组织,把持基层政权,以软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强制增租、强行索要租金,多次干扰阻挠 *** 征地工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2月20日,黄南州同仁县检察院对斗某、夏某本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同仁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