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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是谁,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什么意思

为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账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管理人账户货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制定《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实现对管理人账户开立至注销期间资金的全流程监督和管理。

01

优化账户选定方式

以“随机+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明确破产财产预估总额500万以下的管理人账户开户行,从“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对接银行名单中轮候确定;预估总额500万以上的管理人账户开户行,则由管理人邀请“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对接银行参与竞争,以破产资金存款收益等为主要参考因素择优确定。

02

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明确债务人财产形态是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情形的,管理人应当自管理人账户开立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归集至管理人账户并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明确了管理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项目和范围仅限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以及其他正常结算使用。为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管理人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在不脱离账户前提下可采取通知存款等方式进行管理,禁止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03

强化账户日常监督

明确管理人账户资金的支取应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流程进行,支付金额超1万元的,应向法院申请批准。管理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万元的,每半年提交流水备案,法院可随时检查管理人履职期间的财务凭证和账簿,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

04

建立违规惩戒机制

明确管理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债务人资金转入管理人账户、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先行报告、申请程序支付账户资金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可以停止其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一年。管理人存在虚报滥报破产费用、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将账户资金对外出借、进行理财,数额较大的,法院可以停止其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两年,并建议从管理人名册除名。

供稿 | 蒋先锋

编辑 | 叶奕凡

审核 |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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