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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尼尔笔记
编辑|尼尔笔记
前言
在中国古代,“钦差大臣”就是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以“天子”的名义,在日常行政工作上,以“天子”的名义来解决问题。在各个时代都存在着“钦差制”的存在,其中明朝的情况最为复杂。
明朝的“钦差使”,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力机构。对于明朝的钦差官问题,在探讨中国古代的钦差官和清朝的时候,已经有人对其进行过一些探讨,但是这些探讨都是不够准确和充分的,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专题的系统的探讨。本文以现存的有关明朝钦差官的有关文献为基础,对其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
“钦差”这一职务产生的时代及其在当时的流行状况
本文从关于“钦差制”的产生年代,有人说“早在明朝之前就有了,但是并没有用“钦差制”这个名字。到了明朝,就有了这个称呼。但是,就本人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钦差”这个称呼早在元朝时就有了。
在元人杨显之的戏剧《秋夜潇湘雨》中,“廉访使”被称作“钦差”,并被认为是一种“礼遇不断,粮食运到邮局”。管理钦差还是可以的,但贴身侍从就不行了。
小可乃临江驿站的一名伙计,昨天我在将前路上打了关子来道,有廉访使路过,难免要清理一下客栈,还请廉访使稍等片刻。”“廉访使”是一名官员,隶属于清廷的官员,在元朝二十八年(1291),清廷被任命为清廷官员,是一个专门的官员,专门监督清廷官员。
然而,在元以前的历史著作中,以及其他有关元朝的文集、笔记和政书类,例如《元典章》等,均没有“钦差”一词的记录,所以,“钦差”一词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当时的俗名。
当然,这个称呼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一种简化,一种对有关典籍的简化。比如,刘敏中就在一份文件中写道:“近蒙都省,奉命前往北辽东道,宣抚山。
刘敏中,端甫,生于济南章丘(现为山东),在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时,作为督抚,巡视辽东和山北,正如他的自传所说,“诏为督抚,敏中为辽东和山北州。”刘敏中所言“遣差”和“钦赍圣旨”,极有可能是将“钦差”一词在民众中降格为“钦差”的历史来源。
直到明朝,“钦差”这个称呼才真正地进入到了官方文件中,并最终成为了一个正式的词语。对于明朝时期“钦差”一词的运用,有研究者提出,“明朝有了督军,就是有了“钦差”一词的标记”,督军是从宣德开始设立的。
然而,督军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钦差制”,从明初有关“钦差”一词的公文中就已经出现了不少地方。
《御制大诰》于洪武十八年(1385)完成,主要有两条:
苏州府昆山县衙役朱升一等人,违抗知事李钧的命令,与钦差旗兵发生冲突,已是死罪。若旗兵中有贪污腐化之事,各司马自会上报,岂可怠慢?
金华府县令张惟一等人准备了金银衣物,奉上了皇上的旨意。弃之不从,便要生擒,命官员将之扣押。他知道这很困难。僧人离开时,其府上的官员一怒之下,遂命令衙役王讨孙等人将僧人暴打僧人。一旦发现不对,衙役就会砍掉自己的手臂,这是怎么回事?
明代对钦差制的选择
以往的文献都着重于“钦差使”,并指出明朝官方称“钦差使”,是加强皇权独裁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纵观明朝钦差选拔的全流程,着重于皇上对其委任、选拔的主导地位,则未免过于简单,过分夸张了皇上的角色。
从委任请求上来分析,明朝委任钦差使,有些是皇上亲自委任,有些是在朝和当地的官吏主动委任。
比如英宗陛下,因为三法司经常发生自然灾害,便下令:“今日司刑,多为奸佞之徒,卿等宜从部下中,挑选四五名忠厚正直之人,以备查办。”
景泰二年(一四五一年)7月,兵科尚书黄仕偏上奏,奏请慎重挑选郎中和御史,以备巡抚之用,以备地方之用,并以同朝之官,呈递委任之状。四川巡抚宫燧上表,“牢狱之灾已久,故请朝堂议事,或由当地官吏举荐任命钦差,分遣重臣赴各地审问囚犯。
由此可以看出,明朝的钦差使也要通过一个官吏系统来操作,这实际上是一个君臣合力的产物,并非完全出于君王的个人意志。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君权绝对论的一个重新审视的视角。
明朝钦差使的活动范围也涵盖了首都
在中国古代,“由天子委任到各地去办大事的特别"官员","委任"是一项主要特点。这个位置,和京师是有关系的。明朝的官员,大部分都是被送到各地去的,比如上面提到的,但是也有一些官员被送到京城去的。
朱祁钰登上了皇帝宝座,登基称景帝,尊英宗为皇帝,京城的守备就成了他和他的文武百官的中心。
同年10月,甲午,朝廷委派户部尚书程信、户部尚书汪洋,与王通、杨善提一起,统领大军,镇守京师。紧接着,吏科给事程心又上奏,说起了自己的事情,并以“吏科护卫”自居。程信奉命驻扎在京城,并没有离开京,不过还是被称为“钦差”。
崇祯二年(一六二八)8月,当时的户部主事毕自延,奉命对太仓白银进行调查,任命福建清吏司的陈宾盛为主管太仓白银的官员,与钦点都察院提督马如蛟、高钦舜等人共同调查。
陈宾盛在上的折子中说:“此官与钦差司马如蛟,高钦舜等一同奉旨,太仓银库坐落在北京,为国库之所储,太仓银库之所,并不一定非要出京城不可。
崇祯之初,因为袁崇焕一案,他对外廷的大臣们失去了信心,便让内廷的内廷大臣们继续充当内廷的监工,掌管国库。
司礼监张彝宪被委派为户工二部的总管,张彝宪申请设立总管,并在题词中以“钦差为总管户工两部的总管”自居。当然,户部和工部的负责人并没有出京城。
此外,明成祖在靖难之战后登基。为了监控京中的官吏,他不但重新建立了被废除的御林军,而且还建立了东厂。
根据王春瑜和杜婉言的分析,“东厂的负责人,是皇上最信任的亲信,一般情况下,都会派出两个或者三个司礼的执笔人,东厂的机构,则是一个掌印的太监,他的下属被称为“督军”,还有一枚印章,印章上写着:“东厂的官员,负责东厂司的事务。”至于提督东厂的公公,更是不必离开京城了。
事实上,明朝的钦差官就是以皇上本人为核心,只要皇上以外的体制,人物,事物,都可以成为钦差官的客体,并非专指地域。在这种情况下,京、地之别并非确定钦差身份的一个依据。
明朝钦差官的官职证明
赵秀玲对中国古钦差制度的共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它们"普遍具有权利的标志,例如:秦汉时期"钦差执"节",明朝时期"钦差",清朝时期"钦差”,事实上,明朝钦差大臣们的证件,不仅有圣旨,还有一些与军令、印章等相关的证件。
明朝在成化八年(1472)以后,就有了一条规则,那就是:每五年,就会派遣刑部和大理寺的属官到地方去对罪犯进行审录,这样的审录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钦差。嘉靖十一年(一五三二年)12月,在给王应鹏的一份上书中,都察院说:“关于五年来的案卷,常有巡抚和钦差部寺官员争执不下的情况发生。嘉靖以前,只有诏令才能对考核者进行身份验证,直到嘉靖十五年(1536),才开始为考核者铸造十五道城门。
明朝的总督、巡抚都是钦差官,比如《钦差总督项忠》、《江西都察院右参赞陈有年》等。
总督、巡抚都与防御相关,《明会典》中也有规定:“总督、总督项并镇守,以及所有官员,皆用青铜城垣,宽一尺五,高两尺六,厚一尺九,盖上铭刻文字。”
明代的黄克缵曾经说过:“凡是被任命的官员,都要呈报六部,诏令下达于六部,诏令写于翰林,礼部为守备,军部为校对,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很显然,明朝的时候,官员们负责边陲之地的防务。
而在城墙上面,也并非所有的文字都是以“钦差”两个大号来写的。嘉靖18年2月,皇上命翟銮充平定边疆,巡九边,临时任命为军机大臣,为都察院右丞。
诏令毛伯温统领宣城,大,山西三道关隘之军事事务;左侍郎樊继祖提督蓟州,山海关等边防,随时调动,并令大内官员铸“钦命巡视边疆”的城门,“钦命督治边疆”的城门,毛伯温,“钦差镇边疆”的城门,樊继祖。这里的防御就是“钦命”的意思。
除了这些,还有一些人身上带着官印。比如,“盐、茶、马、校尉、清军、海关,统统称为钦差大臣”,《明会典》中也有详细的记载,“巡抚、清军、盐、茶、仓、河、捕、粮、勘验,都必须到我的司库领取印章,如果印章用完了,经我的允许,才许借领其他印章。”所有的官员,都会带着自己的印章。
在明朝,有些钦差要办理一些烦琐的文书,光凭一纸诏令是不够的,而颁发一封官印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有心人的眼里,关防和印也没有什么区别。
嘉靖22年(1543年)4月,刑部、兵部、大理寺诸人上疏,称边境之事,“事关国玺,凡伪造、盗用、弃毁、伪造者,皆以同一罪名处理”,皇上当即下令。
这样,在法理上就把边塞与印章等同起来了。但是,“关防”和“印信”终究是两类具有不同意义的文书,其所表达的政治理念也不尽相同,因此,明朝“关防”和“印信”在这两类文书中的区别,还有待于深入探讨。
明朝的钦差官
在讨论中国古代的“钦差官”时,一般都是以“钦差官”这一总名来称呼。张晶晶认为:“在中国古代,“钦差使”是一种非正式的非常任官员,由帝王委任到各地去办理重要事情的特别“官”。
许颖和马驳都指出,“钦差使是一种临时的职位,是指在明朝和清朝,被皇上委派去做一些特殊的事情(行政、司法和军事),当使命结束之后,这个职位就会自动被取消。”
“钦差”是对清朝高级文武百官的一种统称,它具有“随事而派,事毕即归”的特点,属于中国古时候的“一类”。
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铸有关防六件,形似巡抚,三品及以上所用;关防四为钦差司,为四品之下之士。均豫铸存之处。如果有官员前来,便让他们送去,待事情办妥之后,再送回去。”对于明朝的“钦差使”来说,“钦差使”的含义已经远远超越了“钦差使”的范畴。
结语
在明朝,钦差使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活动,但其体制尚未健全。明朝君臣对于“钦差制”这一“新”概念的认识尚欠缺全面检讨,多用“新”字代替“新”,如“总督、巡抚”、“兵备道”、“审录官”等,使后世只知“总督”、“巡按”,却不知道“新”。
明朝朝廷的任命目的、职司、凭证、管辖范围、考核标准等均存在差异,造成目前已有的研究将明朝朝廷任命官员划分为各个独立的范畴,相关学者只关注自己所关注的问题,而缺少全局思维与互动。
在明朝,由于社会的发展, *** 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而钦差作为一种具有紧迫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的职务,其派遣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钦差职务从“临时性”到“永久性”,但是,这些变化并未引起官职名称的变动,“钦差职阶”仍然保持着原来的“官职”。
上述种种原因,使明朝的钦差官无论从史实上还是从目前的角度来看,都呈现出一种十分丰富的形式。钦差官员在明朝的各个行政机构中所起到的作用,使得它对我们认识明朝的历史,特别是明朝的政治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历史考察中,明朝钦差史必然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清代钦差大臣之司法权》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3.《明神宗实录》
4.《中国明朝档案总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