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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道光帝派哪一位钦差大臣到广州进行禁烟运动,清朝道光帝在位多少年死的

古代尊卑等级森严,尊对卑犯罪与尊对卑犯罪,定罪量刑截然相反。但家奴毒死自家所买婢女,是依照奴役相互殴杀,按普通人处理,还是按主仆关系论处?请看清朝道光年间刑部与皇帝批复的常陈氏毒死儿媳常刘氏及婢女祥儿案。

案情与处理

《刑案汇览》是由清人祝庆祺等编辑的,共88卷,辑录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1736-1834)近百年间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5640余件,按《大清律例》的门类编排,书后附有刑部事宜及拾遗备考二节,道光十四年刊行。其第三十七卷全文记载了上述家奴之妻谋杀契买奴婢案。

奉天司审办,常陈氏毒死伊媳常刘氏及婢女祥儿一案。

该司因常陈氏系明宅家奴常再秋之妻家奴契买婢女,是否应有主仆名分,缮具说帖呈堂奉谕,交馆详核妥议。

职等查律载:故杀无罪奴婢,杖六十,徒一年。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殴雇工人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又奴婢自相殴杀伤者,依凡斗杀伤法。

又例载:家长杀伤白契所买奴婢,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杀伤奴婢论。若甫经契买,未配室家者,以杀伤雇工人论。又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分有财产,配有室家,义父母殴故杀伤义子者,并以殴故杀伤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岁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岁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有杀伤者,并以雇工人论。

又律载: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等语。

是常人故杀白契所买奴婢,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即应依故杀奴婢拟徒。于甫经契买,始依故杀雇工拟绞。至故杀义子,则应分别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始得照故杀乞养异姓子孙拟流。否则,即应照雇工人论绞例分差等。原以奴婢与义子,均系义合,而主之于奴,则尤良贱相临,故其治罪从轻。至奴仆殴故杀契买婢女,例无治罪专条,而奴仆应否契买奴婢,例内亦无饬禁明文。细绎奴婢自相殴杀,依凡斗杀伤法,律内相字之义,自系指齐耦而言,非奴仆于所买奴婢有犯杀伤可比。

此案常陈氏,毒毙伊媳常刘氏、复谋杀婢女祥儿灭口。祥儿,系伊夫常再秋白契所买婢女,若照殴杀奴婢问拟,该氏系属家奴之妻,未免与凡人无所区别,如照奴婢自相殴杀,以凡斗杀伤法,而祥儿究系该氏之夫契买婢女,素有主仆名分,自未便等诸同侪。现在通传各司偏查,并无恰合成案。

伏思奴仆虽身为贱役,流品低微,而父子夫妇名分之间,未尝与平人少异,设使奴仆乞养良人子女为义子义女,系属以良为贱,自应以凡斗论,若乞养同类之人子女有犯,岂能不照义子科断?而常再秋契买之祥儿,本系他人奴婢,并非以良为贱,论名分,则契买较乞养为可原,论恩义,则奴仆与义子无二致。衡情酌断,似可比照故杀义子之例问拟。

如常陈氏恩养祥儿未久,自应比照故杀雇工人律拟绞。其毒毙子媳,系属轻罪不议。倘实系恩养年久,即照故杀乞养异姓子孙律拟流,与毒毙子媳二罪相等,情节凶残,未便收赎,应实发驻防为奴。如此分别办理,虽比之奴婢自相殴杀,稍从末减,而较之平人故杀奴婢已加倍。蓰庶足原其恩养之情,仍实惩其凶暴之罪,而于良贱分际亦不致淆混。

道光十一年说帖。

审拟案录后。

提督咨送常陈氏谋杀子妇常刘氏,并使女祥儿各身死一案。

缘常陈氏,原系海姓婢女,嫁与笔帖式联丰家奴常再秋为妻。已死常刘氏,系大兴县孀妇刘李氏之女,聘与常再秋长子常舒太为妻,祥儿原系任姓使女,经常再秋契买为婢。常陈氏因常刘氏馋懒村斥,常刘氏嚷称常陈氏婢女出身,不应如此装模做样。常陈氏气忿莫遏,起意毒毙。因家中只有使女祥儿系属异姓,虑及事发泄漏,遂将常刘氏、祥儿一并毒死。常再秋事后查知容隐,常陈氏即逃至姚大家,捏称天晚借宿,常再秋逃往左翼总兵联顺雇工家人周顺家,告知实情,恳留暂住。周顺依允,嗣常再秋在门首,被北城差役隋幅协同看街兵六儿访见查拿,常再秋跑进门内,隋幅等欲行进宅追拿,周顺起意,同子周来喜拦阻隋幅等不依,周顺、周来喜各将隋幅、六儿殴踢多伤,先后获犯送部。

查常陈氏,将子媳常刘氏谋毒身死罪,应拟流,其谋杀婢女祥儿,若照故杀奴婢问拟,而该氏亦属家奴之妻,未免与凡人无所区别。如照奴婢自相殴杀以凡斗定拟,而祥儿与该氏素有主仆名分,亦未便等诸同侪。查奴婢,若以奴婢子女为义子义女,自应照义子女科断。则奴婢转买他人奴婢为奴婢,有犯似可比照义子科断。该氏故杀婢女祥儿,应比照故杀义子律,拟以杖一百,流二千里。与谋杀子媳二罪相等,惟毒毙二命,情节凶残,应从重发驻防为奴。周顺明知常再秋畏罪躲避,乃敢容留,嗣兵役往拿,复令伊子周来喜帮同拦阻,并用脚将看街兵六儿伤踢,该犯系总兵家人,胆敢匿犯殴差,情殊可恶,若仅照威力制缚人于私家拷打律,拟杖,未免轻纵,应将周顺照棍徒,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年逾七十,不准收赎。周来喜与伊父周顺,容留常再秋藏匿,系一家共犯罪,坐其父律得免罪。其帮同抗差,将坊役隋幅殴伤,系侵损于人,应照凡人为从,拟杖九十,徒二年半。常再秋讯无同谋加功,迨后盘出实情,逃避亦律得容隐。惟于坊役往拿,复行逃躲,以致周顺等殴伤差役,虽身不与谋,而衅由伊肇,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酌加枷号一个月。容留常陈氏居住之姚大,讯不知情,应免提质。失察家人滋事之前署左翼总兵联顺,应请交部议处等因。

道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奉旨,周顺着再加枷号两个月,周来喜再加枷号一个月,以示惩儆,余依议等因。钦此。邸抄

分析与欣赏

联丰担任笔帖式职务,常再秋是他的家奴。常再秋娶海姓人家的婢女陈氏为妻,即为常陈氏。常再秋的长子常舒太,娶了本县寡妇刘李氏的女儿刘氏为妻,即为常刘氏。祥儿起先在姓任的人家做使唤丫头,后常再秋将她买来做婢女。

常陈氏因为看不习惯儿媳妇常刘氏的好吃懒做,经常声色俱厉的辱骂她。常刘氏不买常陈氏的帐,还揭她的老底,说常陈氏也是奴婢出身,不应装模作样,教训别人。常陈氏因此怒发冲冠,预谋毒死常刘氏。因为家中只有祥儿一个外姓人,常陈氏担心祥儿泄露消息,就将常刘氏、祥儿一并毒死了。

常再秋得知常陈氏毒死了常刘氏、祥儿,予以隐瞒。常陈氏逃到姚大家,谎称天晚借宿。常再秋也逃到左翼总兵联顺的雇工、家人周顺家中,诉说常陈氏毒死常刘氏、祥儿,经周顺允许后住在他家。后北城差役隋幅发现常再秋在周顺家门口,叫上看街兵六儿前去捉拿。

常再秋跑进周顺家,隋幅等要进入周家院内追拿。周顺命令其子周来喜拦阻隋幅等,不让入院,周顺、周来喜还手打、脚踢隋幅、六儿,致使二人多处受伤。后常陈氏、常再秋、周顺、周来喜都被抓获归案。

常陈氏毒死儿媳常刘氏及婢女祥儿案逐级报送刑部。奉天司经审理提出,因为常陈氏是笔帖式联丰的家奴常再秋的妻子,祥儿是常再奴所买婢女,常陈氏和祥儿之间是否具有主仆关系,是否影响对常陈氏定罪量刑?

常陈氏故意投毒,毒死儿媳妇常刘氏,根据大清律例故意杀害子孙的妻子的规定,应该判处流刑。但常陈氏同时故意毒死婢女祥儿,如果按故意杀死奴婢论处,常陈氏自己也是家奴的妻子,应该和普通人有所区别。如果依照奴婢相互殴杀,按普通人论处,但祥儿与常陈氏又长期具有主仆关系,也不宜将常陈氏和祥儿同等对待。因此向刑部律例馆请示。

刑部审查认为,依据大清律,故意杀害无罪过奴婢的,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奴婢相互斗殴导致死伤的,按普通人论处。家长杀伤私下所买奴婢的,经养多年,已娶妻成家的,按杀伤奴婢论处。时间短,没娶妻成家的,按杀伤雇工论处。

因此,普通人故意杀害未经官府、私自购买的奴婢,如经过多年,已娶妻成家,应依照故意杀害奴婢的规定判处徒刑。只有奴婢所买时间不长,才依照故意杀害雇工的规定判处绞刑。

根据大清律例,义父母故意殴打杀伤义子,如义子不到十五岁,但收养多年,或超过十六岁,娶妻成家,分给家财的,按故意殴打杀伤所收养的被遗弃外姓子孙论处。如已办过继手续,即使十五岁以下,收养时间不长,或十六岁以上,没娶妻成家,分给家财,都按杀伤雇工论处。

可见,对故意杀害义子,应该区别对待。义子年龄不满十五岁,收养多年,或者义子年龄超过十六岁,已经娶妻成家,分得家财的,才能依照故意杀伤所收养的被遗弃外姓子孙的规定,判处流刑。除此以外,应该按杀伤雇工论处,区分情节轻重,判处绞刑等不同刑罚。寻根究底,是因为奴婢和义子,都是因义结合,而主人和奴婢,身份高低贵贱明显不同,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本身就是奴仆,又故意杀害所买奴婢,律例内并无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而奴仆能否订立契约购买奴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仔细玩味,奴婢之间相互殴杀,按普通人杀伤的律条论处,律条中“相”字的含义,就是指地位相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显然不适用于奴仆杀伤其所买的奴婢。

本案中,常陈氏毒死其儿媳妇常刘氏,后杀人灭口,又毒死其奴婢祥儿。祥儿,是常陈氏的丈夫常再秋没有经过官府、私自收买的婢女。如果将常陈氏按殴杀奴婢论处,存在的问题是,常陈氏本身也是奴仆,是别人家奴的妻子。如此一来,是否没有将奴婢常陈氏和普通人区别对待?但如依照奴婢相互殴杀,按普通人论处,祥儿又的确是常陈氏丈夫所买的婢女,和常陈氏之间长期存在主仆关系,自然不能无视这一现实,将常陈氏和祥儿同等对待。

刑部联合各司广泛查找,也没有找到可以适用的类似案件。刑部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就全社会而言,奴仆虽然地位低下,从事低贱工作,但在奴仆内部,他们也存在父子、夫妇关系,就此而言,奴仆和普通人并无区别。假如奴仆收养普通人的子女为其义子女,属于变平民为贱民,发生犯罪,自然应按普通人论处。如果奴仆收养的也是同样为奴仆者的子女,发生犯罪,又怎么能不依照义子对待?

而常再秋立契所买的祥儿,本身就是他人的奴婢,并非变良为贱,从名分上分析,立契收买比收养弃儿更加情有可原,从恩义上分析,奴婢和义子也没有什么两样。权衡轻重,常陈氏毒死祥儿,应依照故意杀死义子的律条论处。

因为常再秋收买祥儿时间不长,依照上述规定,常陈氏毒死祥儿,应依照故意杀害雇工的规定判处绞刑。至于常陈氏毒死其儿媳妇常刘氏,明确属于轻罪,没有异议。祥儿如果经养多年,就依照故意杀害所收养的被遗弃的外姓子孙的规定判处流刑。这和毒死儿媳妇的罪行轻重相同,但情节恶劣,不能出钱赎罪,应该实际执行,将常陈氏发往边疆部队做奴仆。

这样区分情形,予以处理,虽然相比于奴婢相互殴杀,处刑稍微轻点,但相比于普通人故意杀害奴婢,处刑已经加倍。如此一来,既考虑到常陈氏对祥儿的抚养情谊,也可以惩治常陈氏的犯罪行为,在良贱地位上也不至于发生混淆。

综上所述,如果将奴婢的子女作为自己的义子义女,对其实施犯罪,自然应该按义子女论处。因此,收买他人的奴婢为自己做奴婢,对其实施犯罪,应该仿照义子进行处理。常陈氏杀死婢女祥儿,应依照杀死义子的律条论处,判处杖刑一百,流放二千里。常陈氏杀死祥儿,和常陈氏杀死儿媳妇罪行相当,只是投毒杀死二人,情节恶劣,应该从重处罚,发配到边防地区做奴役。

周顺明知常再秋畏罪躲避,竟然目无法纪,窝藏隐瞒,在官兵前去捉拿时,又命令儿子周来喜共同阻拦抓捕,还用脚踢伤看街兵六儿。周顺作为总兵的家人,竟敢隐匿罪犯,殴打官差,情节恶劣,如果只是依照武力抓捕人犯、在家中拷打的律条论处,判处杖刑,未免轻纵,应将周顺依照持棍行凶的律条,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周顺虽然年过70,也不准出钱赎罪。

周来喜和其父周顺,容留藏匿罪犯常再秋在家,属于一家人共同犯罪,其父已经处刑,周来喜此罪依法得免予处罚。但周来喜帮助其父周顺抗拒官差抓捕常再秋,并将官差隋幅打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依照侵害普通人的律条论处,属于从犯,判处杖刑九十、徒刑二年半。

经查,常再秋在常陈氏毒害案中,并没有共同谋划,也没有参与实施,事后盘问得出实情,自行逃避,依照法律规定,也属于亲属相为容隐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只是在官差抓捕时,常再秋又再次逃避,并导致周顺等打伤差役。

常再秋虽然没有殴打官差,但周顺父子殴打官差由其引发,对此虽然刑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明显违背情理,理当依照不应为的重律规定,判处杖刑八十,并酌情处理,戴上枷锁,号令示众一个月。

姚大虽然让案犯常陈氏住在自己家中,但姚大并不知道常陈氏投毒作案,没有隐瞒的犯罪意图,不应该抓捕审讯。左翼总兵联顺,对其家人周顺的寻衅滋事失于监管,应该交吏部予以处理。

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农历六月七日,刑部接到圣旨,周顺在原拟基础上加处枷号两个月,周来喜再加枷号一个月,以便杀一儆百,其余都按刑部意见处理。

启迪与思考

常陈氏毒死儿媳常刘氏及婢女祥儿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家奴毒死自家所买婢女,究竟是何身份,应该如何论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礼者,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礼记》的上述规定,影响了中国的几千年历史。当时,礼的范畴已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渗透并严重影响国家的法律制度。礼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亲亲,尊尊,父慈、子孝、兄友、弟慕”,历代封建统治者对违背父为子纲的行为名之为不孝,要按律治罪,规定为重罪。同为杀人,谋杀期亲以上尊亲属就构成恶逆罪,十恶重罪中就包括侵害家庭伦理纲常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都要处重刑或极刑,决不赦宥。寻根究底,在家国一体化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维护王权必然要维护家长权了。

西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五服”本是古代为去世亲属的服丧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杀人偿命”,但杀死自己的子孙后代,则不用偿命上。大清律例就明文规定,无理殴打子孙的妻子,以及收养的被遗弃外姓子孙,导致死亡的,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故意杀害的,处杖刑一百,流刑二千里。

大清律规定,杀害自己的奴婢也不用偿命,故意杀害无罪过奴婢的,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家长及其五服内亲属,殴打雇工致其死亡的,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故意杀害雇工的,处绞监候。奴婢相互斗殴导致死伤的,按普通人论处。

即使是杀死义子、私自买卖的奴婢也不过是小事一桩。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家长杀伤未经官府、私下所买奴婢的,如经养多年,为其娶妻成家的,按杀伤奴婢论处。如时间不长,没有娶妻成家,按杀伤雇工论处。义父母故意殴打杀伤义子的,如义子年龄不到十五岁,但收养多年,或者年龄超过十六岁,娶妻成家,分给家财的,按故意殴打杀伤所收养的被遗弃外姓子孙论处。如已办理过继手续,即使在十五岁以下,收养时间不长,或者在十六岁以上,没有娶妻成家,分给家财,都按杀伤雇工论处。

与此相反,奴婢打骂、杀伤主人,则一律格杀勿论,无所不用其极。明文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

身份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背道而驰。尊卑有别的刑法观必须根除,定罪量刑不因尊卑而存在区别。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名义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相关机关权力,可以干预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者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说,对家庭暴力的推诿扯皮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处理。刑法规定了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也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各级组织一定要积极履行职责。各级机关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家庭暴力受理登记制度,载明受理、处理情况与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因为周顺父子致伤官差,常再秋被以不应重罪论处。不应为罪,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违背情理而定罪刑罚,是有唐以来的以一贯之的罪名,明显违背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必须坚决根除。

案件涉及奴仆故意杀害所买奴婢这一法律问题,对此律例内并无定罪处罚的具体规定。案件针对家奴杀死其所买婢女这一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杀死义子予以处理,合情合理。启迪我们,坚持罚当其罪,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处理。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分析比较,借鉴运用,尽力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细化司法规范,实现司法公正。

案件对奴仆杀死其奴婢,从全社会范围及其内部,从名分、情理、恩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合情合理,令人信服。启迪我们不仅要公正司法,而且,要耐心说法,让当事人和全社会都感受到司法公正。我们的有些案件,不是处理不公,而是说理不够。对症下药,判决书要有的放矢,加强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件中姚大虽然容留罪犯常陈氏,但姚大并不知道其 *** ,主观上没有包庇、窝藏的故意,因此不予追究,体现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在古代封建社会能做到这一点,难能可贵。我们今天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理应执法必严,做得更好。

对常再秋,并不因为他是常陈氏的丈夫而一味从重,也客观公正的认定其没有参与投毒犯罪,对此隐瞒不报,也符合亲属相隐而不予追究。亲属相为容隐,是古代亲情社会的反映,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定罪量刑,该轻则轻,启迪我们,在审判中,既要考虑有罪、罪重情节,也要考虑无罪、罪轻情节。在侦查环节,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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