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苍鹰)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在三营镇附近的山沟内有分有合猎捕苍鹰4只。
1.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钱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2.2019年10月7日晚上,李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山沟上,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并带回家中驯养。
3.2019年10月20日晚上,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赵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4.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山内,准备用驯养的苍鹰抓野兔的时候,在柠条丛中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孙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中卫市海原县七营镇下套村附近,使用非法猎捕的苍鹰猎捕野兔时,经护林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四人抓获。
(苍鹰)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所猎捕的四只苍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猎捕的4只苍鹰已经由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放飞。
法院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原州法院
来源: 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