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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抵达真相的路径常常充满曲折,甚至离奇。检察官在通过办案深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总会与悬疑情节、取证难题、界定困惑不期而遇……【疑案玄学】带你走进案情的迷雾,去探寻事实真相——
在这个知识产权宣传月中,一起日前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十大典型案例”的跨国制售假烟案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在这个案例中,一边是零口供,谎称自己经营红木生意的老板,一边是含糊其辞,不肯透露客户身份在境外从事烟草生意的商人,是什么让俩人搭在一起,形成了一条跨国的犯罪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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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一车假烟背后有何秘密?
事发收费站
2019年元旦,杭金衢高速公路浙赣收费站车辆通行井然有序,衢州市烟草专卖局正联合高速交警衢州支队在此开展卷烟稽查行动。
当天下午,稽查人员在卡点拦下一辆厢式货车,并在该车内查获疑似假冒卷烟238件。后经烟草部门鉴定,确认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均为高度仿真的伪劣卷烟。经估价,货物价值达166.4万余元。
对货车进行检查
次日,案件被移交至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立案侦查。通过物流相关凭证,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找到了国际货物代理公司以及委托运输这批假烟的人——钱某良。钱某良,上海人,长期在境外从事烟草生意。
运输线被查后,钱某良担心暴露,2019年1月7日从云南昆明外逃至境外。几天后没有觉察到异样,1月13日,钱某良在广西机场入境,通过边防检查站时被早已启动境外追逃机制的公安人员抓获。
到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信息、行为、资金、物流、关系等方面数据,分析出了钱某良的资金链、货物流向、生活轨迹等内容,并陆续掌握了涉案人员位置及窝点情况,但对于钱某良的客户信息,一直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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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人”是朋友还是客户?
被查获的假烟
钱某良反侦查意识极强,使用不同的通讯工具与不同“角色”的人物联系。根据现有的技术手段,对于他们使用的域外聊天工具无法破译。办案组掌握的只有微信聊天软件中不完整的聊天记录,与他聊天最频繁的其中一人,昵称叫“AY”。
审讯室里,钱某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我在境外一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烟草公司,开始生产自己注册的‘大学士’品牌系列香烟,顺便为香港某烟草公司代加工卷烟......”
据钱某良交待,2018年至2019年,他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为扭转经营困境,他在未取得国内卷烟品牌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找到供应生产卷烟的烟丝、烟盒、嘴棒等辅料的人,并组织王某花等人,以每件350元的价格代加工假冒利群、芙蓉王、双喜等国内品牌卷烟。客户委托香烟加工完成后,由钱某良指定专人负责以虚假内容进行报关,走私到第三国,再从广西走私入境,运输到广州中转仓库。由广州某物流公司指定专人偷运至江苏、上海、山东、北京等地销售。
但当被问到“AY”是谁,是不是他的客户时,钱某良的回答就显得模糊不清。钱某良交代了“AY”的本名叫张某勇,福建云霄人,而至于张某勇的身份,钱某良一下说是他的朋友,一下说是介绍生意的,再往下问要么继续闭口不谈,讳莫如深,要么“语焉不详”,顾左右而言他,口供前后矛盾……他到底在遮掩什么?
根据聊天记录,张某勇此人显然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19年6月6日,他被警方抓获到案。到案后,张某勇拒不承认自己参与了贩卖假烟,仅承认到过钱某良工厂参观一事,与钱某良的供述也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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蛛丝马迹中渐渐清晰的拼图
国外的生产设备
2019年10月29日,案件被移送至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组发现,此时种种嫌疑迹象背后,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勇参与了假烟售卖。“我是做红木生意的,到过钱某良的烟厂,但纯粹是参观的,我和钱某良之间没有香烟的生意往来,我们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红木生意的资金往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张某勇始终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凡做过必留下痕迹。”办案组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重新取证。办案组根据钱某良、张某勇所作的供述,针对不同员工的职责列出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前往看守所。
经过多番讯问,办案组搜集到了一些证据。据王某花供述,她在厂里除了管理外,还负责给客户订购成品烟所用的纸箱,为了方便区分,也为了规避检查,每个客户都用不同的饮品品牌纸箱来代表。其中记在张某勇名下的是“百事可乐”的箱子。而仓库保管人员董某表示,因为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未打码到条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自己曾经收到过张某勇给的一个U盘,该U盘中装着的正是用于喷印的编码。
同时,办案组联系公安机关核查张某勇所谓的“表哥”身份,并组织烟厂员工同一天分批对其进行辨认,员工均表示未见过其人。在辨认张某勇时,员工纷纷表示认识,张某勇到过工厂,并且在食堂吃过饭。
“尽管成员之间都是单线联系,但是通过梳理数百页的电子勘查笔录甄别有价值的代号、数字;逐一讯问涉案的烟厂员工,固定他们对张某勇客户身份的判断依据。”办案检察官毛颖曦说,“同时认真研判钱某良、张某勇的口供,分析出二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点,逐步完善构建证据锁链,最终夯实张某勇的指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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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聊天记录中的数字
庭审现场
与此同时,办案组在梳理电子数据时也得到了一些关键性信息。他们在300多页的聊天记录里发现钱某良的员工曾某安在2019年1月2日曾回复钱某良一则短信内容为“12月9986件”的信息。经审查,这个数据与移送审查起诉的香烟数量明显不符。
这组数据是否为代加工的量?办案组通过收集相关人员口供,明确自11月份后,“大学士烟”已暂停生产,短信内容系曾某安向钱某良报告的12月份的假烟产量。
为了进一步核查相关事实,办案检察官讯问仓库保管员董某,董某明确该9986件香烟为2018年12月份生产国内品牌假烟的数量,并供述该数量为其与曾某安共同清点认定。
在调取大量的客观性证据和言辞证据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案品牌假烟的数量应为14688件,追加王某花、曾某安等人新增犯罪金额3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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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中的抢劫者另有其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还遇到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谢某文。根据案卷显示,谢某文曾于2008年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然而,在提讯谢某文时,他拒不承认自己有抢劫罪前科,并坚称因抢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他的双胞胎弟弟谢某弟。但是,现有的在案证据都无法印证谢某文的这一说法。原案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到底是谁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处刑罚?
为了还原真相,办案检察官向技术部门提出对二人身份进行鉴定确认的协助委托。通过从广东调取谢某文服刑期间的图像资料,并委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人像同一性鉴定,最终认定2008年服刑的“谢某文”与谢某弟是同一人。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迅速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判决的转办通知书,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改判,采纳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像鉴定意见,认定原案中谢某文的身份信息被谢某弟盗用,实际实施抢劫犯罪的人是谢某弟。谢某文摆脱了困扰他多年的前科。
谜题一一解开。2021年4月1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对张某勇、谢某文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张某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12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罪并罚,判处钱某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整理自:检察日报 衢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