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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过世了房子还可以住吗,房子有人病死影响卖房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超 孙成艺 记者 柴军虎)520万元购买了一栋房产,却发现竟是“凶宅”,丁某便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可卖家说房内只办理过儿子的丧事,不算“凶宅”,便将丁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30万元。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常熟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0年6月12日,丁某与卖家鲁某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丁某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鲁某名下一栋房产,丁某需在合同签订当日向鲁某支付定金30万元,在2020年7月15日前再付20万元,剩余购房款于过户时一并付清。

丁某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定金30万元。到第二期付款时,丁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竟然是“凶宅”,便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鲁某以丁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鲁某的儿子于2003年因病去世,并在案涉房屋内办理了丧事。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未对是否属于“凶宅”,或案涉房屋是否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进行约定,并且写明丁某已对案涉房屋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庭审中,丁某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向鲁某询问案涉房屋是否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鲁某没有将儿子房屋内去世并办理丧事的信息如实告知,才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存在欺诈。但丁某未能提供对该情况进行磋商的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数十次与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鲁某同意退还16万元定金。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并未对“凶宅”进行定义。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凶宅”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显然本案中丁某对于案涉房屋属于“凶宅”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说,但人们对于死亡普遍忌讳,因此在订立购房合同前,购房人应对房屋状况充分询问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事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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