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泰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历史文献对秦法的记载并不多,根据有关资料和研究文献可做个简单归纳如下: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官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 *** 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