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编者按
2021年,四川法院、重庆法院坚持以 *** 生态文明思想、 *** 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和对法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评选出四川法院、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现将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件目录
1.周某某失火案
2.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3.付某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4.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雅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6.任某某犯非法占用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李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龚某强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
9.王某购买象牙制品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案
10.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1.周某某失火案——无视防火令携带火源上山,引发森林火灾获判五年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196.597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928.9922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67.6050公顷。灭火过程中反烧范围涉及面积207.651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7.2452公顷,灌木林地面积0.4059公顷。4.20森林失火案造成直接过火有林地面积721.747公顷,火灾受害森林面积99.0437公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面积达1196.5972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为此,严格遵守各地防火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防火义务。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每年1-6月是禁火令执行期间,故意绕开防火卡点,携带火源引发森林大火,严重破坏森林环境资源,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在当地起到强力的震慑作用。
2.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不按环评要求建设、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承担污染环境损害费1000余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于存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1#2#烧结脱硫出口、球团脱硫设施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且其生产期间一直以“停产”为由长期不上传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根据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某某公司上传的仅有2018年4月13日之后的数据,而这些数据仍显示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排放。经鉴定,某某公司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费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制作调解书确认:某某公司承诺将进一步采取技术创新、完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不再发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侵权行为,消除、杜绝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危险,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费10387971.31元,并就其超标排放废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被告系当地经济支柱企业,如何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的矛盾是一大难题,人民法院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充分考量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切,采用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合理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付某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义务巡山125日,猎捕者变守护人
【基本案情】付某某在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处承包地安装铁夹,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先后捕获3只麂子等野生动物。经鉴定,付某某所捕获动物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共计119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付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已经死亡,同时考虑到其家庭收入来源仅有务农收入,种植的农作物也因野生动物遭受到损害,采用劳务代偿折抵其应当赔偿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的方式更为适宜,遂判决付某某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提供不低于125日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如被告付某某未提供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或提供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9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损害必须担责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付某某破坏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其经济赔偿能力不足且野生动物资源已无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判决由付某某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让猎捕者变成守护人,既遵循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效地平衡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双赢”。同时当地法院根据案情发出建立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损失补偿机制的司法建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回应,对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4.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无视赤水河十年禁渔规定非法电鱼,增殖放流又判刑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1组赤水河流域“鲤鱼壕”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蓄电池、升压器、铜芯线、舀网等),以电击方式,捕获中华倒刺鲃3条(重约3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赤水河流域已被依法划定为禁渔区并设定十年禁渔期,仍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7.44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赤水河是长江上游流经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重要支流,三地法院应协同共治,合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本案被告人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地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切实执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协议》,联合开展增殖放流,及时修复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促进赤水河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5.雅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非法制造爆炸物案——非法自制黑火药采矿,单位、个人都获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多重责任保护环境
【基本案情】2014年以来,雅安市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为矿业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司尚未取得采矿权以及在取得采矿权后的矿权范围外,组织实施开采砂岩矿石,并安排苏某某等人具体负责实施采矿活动,擅自在荥经县龙苍沟镇鱼泉村、大田坝、姜坪和杨湾村的公司二厂后面、打菜湾等地进行非法采矿。经相关部门认定,该矿业公司非法开采动用的矿石资源量1183118吨,荒料量531636吨,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67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破坏面积286635平方米,破坏及生态修复期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2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预算1177余万元。同时,杨某某为矿业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苏某某等人购买制造黑火药的原料,多次非法制造黑火药,并将黑火药用于青石开采的爆破作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雅安市某矿业公司及杨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7670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还衍生出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被告单位及杨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单位被判处罚金350万元,杨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该矿业公司被判处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230余万元和生态修复费用1177余万元,并承担鉴定费35万元,合计1443万元。宣判后矿业公司及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涉案金额大,达七千余万元,被告人将黑火药用于青石开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严惩。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综合运用多种责任形式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极大震慑了犯罪,也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6.任某某犯非法占用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使用弯刀、镰刀将汉源县前域镇永康村6组小地名“大垭口沟头”处将防护林内马桑树等树种砍伐后,栽种花椒树、桃树、土豆等农作物。经鉴定,任某某毁林开垦林地面积为7.58 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7.5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任某某缴纳生态修复费7056.98元,如未缴纳,则按照117元/日的标准,通过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抵扣未缴纳部分直至抵扣完毕为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生态防护林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为种植农作物,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毁坏防护林,严重损害自然生态功能,破坏生态屏障。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充分体现刑事手段的震慑、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鉴于被告人没有能力缴纳赔偿金,作出公益性劳动抵扣的裁判方式,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切实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7.李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违反十年禁渔规定,采取毒鱼、刺网等禁用方式捕鱼被判刑
【基本案情】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石亭江什邡市蓥华镇高桥社区蓥华大桥附近河段投放50%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毒鱼,捕捞鱼约1千克。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曾某某等人相约到什邡市蓥华镇捕鱼。被告人李某在小河蓥华镇飞来峰河段投放50%氯硝柳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毒鱼。2020年6月下旬,两名被告人在石亭江什邡市蓥华镇高桥社区蓥华大桥附近河段使用刺网捕鱼,捕捞鱼约500克。什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曾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曾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8000元,并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本案中,虽然两名被告人捕捞鱼类数量不大,但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毒鱼方式、禁用的刺网工具非法捕捞,不仅严重污染水质,更对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处以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定决心,对社会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8.龚某强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猎狗+GPS定位,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并赔偿
【基本案情】2019年以来,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六名被告人(以下简称六被告人)多次在汉源县境内非法捕猎,六被告人饲养猎狗,购买GPS定位,通过将GPS定位安装到猎狗身上,一端与手机相连,猎狗相互配合等方式围堵、猎杀野生动物,六被告人根据GPS定位长时间显示同一位置来推断已经捕获猎物,再根据GPS定位显示的位置前往该地,收获猎物。2021年7-8月某天,六被告人相互邀约前往九襄镇小地名“青林沟”用猎狗进行非法捕猎,捕获一只毛冠鹿。经鉴定,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如未缴纳,则按照117元/日的标准,以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抵扣未缴纳部分直至抵扣完毕为止;由附带民事诉讼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缴纳专家鉴定费。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六被告人采用禁用方式法和高科技手段杀害毛冠鹿行为,不仅造成生物个体损失,更侵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动植物基因库。因此,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人民法院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有效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本案在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上,参照被猎杀动物的个体价值来计算永久性损害损失,并结合被告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作案手段、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 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9.王某购买象牙制品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案——非法购买象牙制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通过网络购买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佛牌吊坠2件,共支付价款9622元。经鉴定均为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1603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象牙制品经鉴定材料来源为亚洲象/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为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遂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费印刷5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四川省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中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缔约国,已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惩戒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彰显了我国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大国担当,同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 *** 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10.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400余只,六被告人获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一单独或伙同杨某二在绵阳盐亭、广元利州、昭化、剑阁等地使用猎夹猎捕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400余只,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魏某某转售给李某某,或直接出售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先后向杨某一、杨某二、刘某、魏某某及其他人处收购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351只,并在王某某、刘某、魏某某的帮助下加工出售,李某某获得赃款247413元,王某某获赃款83655元,刘某、魏某某获赃款64129元,杨某一非法狩猎获赃款人民币8469元,杨某一、杨某二共同非法狩猎获赃款人民币3311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主犯李某某、杨某一、杨某二以外的被告人宣告缓刑,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一、杨某二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04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中,李某某等六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犯罪分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