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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构成什么罪名(嫖娼抓捕现场曝光)

案例回顾:

48岁男子郑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失足女小玉,两人以8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并随即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玉率先离开了酒店。可是,她所不知道的一点是,在两人交易之前,郑某其实早已在酒店房间提前架好了相机,并偷偷录下了两人交易的全过程。

几天之后,小玉无意间在某交友群里,发现了自己和郑某交易时的视频,愤怒异常的她立刻找到了郑某,严厉质问他原因。

看着面前怒气冲冲、向自己讨要说法的小玉,郑某一脸无所谓地承认道,他的确 *** 了两人交易时的视频,也把视频传到了网上。

听到郑某亲口承认,小玉立刻暴跳如雷,并当场要求郑某立即删除视频,郑某却坚决不肯。于是小玉便想强行夺取郑某身上的手机,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推搡。

在此过程中,郑某为了摆脱小玉的纠缠,脾气暴躁的他竟然对小玉实施了殴打。最后,感到万分委屈的小玉,在心里经过一番抉择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出动,迅速将郑某抓捕归案。在警局里,面对警察的询问,郑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随后,郑某被警方正式刑事拘留。

另外,郑某对小玉实施殴打,导致小玉受伤住院,事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小玉的伤势已经达成了轻伤级别。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郑某偷录视频并传播,之后又对上门讨要说法的小玉实施了殴打,并导致其受了轻伤。郑某的行为涉嫌了哪些罪呢?又将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郑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郑某在和小玉进行非法交易的过程中,偷偷录下视频,之后更是在某交友群里大肆传播。郑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影片、录像带,而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

因此,郑某已经涉嫌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过,由于郑某传播偷录的视频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因而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郑某涉嫌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因而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郑某偷录视频并在群里传播,此事被小玉无意间发现后,上门讨要说法。面对小玉的纠缠,郑某恼羞成怒之下,对小玉实施了殴打,导致小玉受了伤,并达到了轻伤级别。

郑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而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因此,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郑某对小玉实施殴打,导致小玉受了轻伤,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被依法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本案中,郑某涉嫌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应当两罪并罚!因此,最终等待郑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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