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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工商执照,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允许擅自经营的旅馆,也就是俗话说的“黑店”,这样的旅馆你敢住吗?

外出旅行住宿旅馆酒店早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事情,旅馆是否安全卫生,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都是与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

然鹅,近日在广饶县大王镇就有这样一家“黑旅馆”,目前已被依法查处!

2018年11月20日晚,广饶县公安局大王分局出动警力30人、警车6部,组织开展社会面治安清查工作。分局民警在检查至大王镇青垦路东侧某宾馆时,发现高某(女,34岁,大王镇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经询问,高某对自己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旅馆旅店常见违规行为及处罚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释义: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准许,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就私自开办旅馆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1987年11月10日起施行)第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释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处罚及依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

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

释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处罚及依据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证》。

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释义: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释义: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是指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六、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释义:放任卖淫、嫖娼活动,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为 *** 、 *** 、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释义:为 *** 、 *** 、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 *** 、 *** 、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 *** 、 *** 、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八、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释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是指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共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19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该行业容易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若缺少消防、特种行业许可等证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及时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避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切勿身陷“黑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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