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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兄弟》(葫芦兄弟真人版百科)

导演胡进庆与《葫芦兄弟》的诞生

《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十三集系列剪纸动画片,是中国动画第二个繁荣时期的代表作品之一,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葫芦小金刚》是《葫芦兄弟》的续篇。七只神奇的葫芦,七个本领超群的兄弟,为救亲人前赴后继,妖精们法力无边,葫芦娃大显奇能,一场场较量扣人心弦。

作为国内原创最好的动画片之一,《葫芦兄弟》自1986年播出以来,一直大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该片于1988年获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1989年获第三届中国儿童少年电影童牛奖系列片奖、首届中国影视动画节目展播三等奖,并获得埃及开罗国际儿童电影节三等奖。

1986年版的《葫芦兄弟》导演排序依次为胡进庆、葛桂云、周克勤,造型设计是吴云初和胡进庆。连现在很多美影厂的年轻员工也许都不知道,“葫芦娃”并非神话传说中的形象,而是完全来自胡进庆的构思。

1984年,当美影厂计划将小说《十兄弟》改成动画片时,导演胡进庆坚持把原著中10个形象各异的人物,换成7个外形完全一样、只有颜色不同的“葫芦7兄弟”;而众多反面角色,包括“皇帝”、“卫兵”等,也简化为“蛇”、“蝎”两个妖怪。他重新撰写了脚本,而且身为导演,他还为这部动画片分好镜头,又画好了场景。

1936年出生的胡进庆20岁时从北京电影学校动画毕业,后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任造型、动作设计,1963年开始任导演兼动作设计。

抑郁症与造型著作权之争

2009年12月12日,一篇名为“小新的爸爸没了,那么多人纪念,葫芦娃的爸爸得抑郁症了,有谁关心?”的帖子出现在网上,一时间快速传播,引起网友的热烈响应。帖子中称国产经典动画片《葫芦娃》的导演胡进庆老人患有抑郁症,并号召广大网友为胡爷爷寄明信片,为他带去一些温暖与关爱。活动发起后仅一天时间,就有约3000多人参加,有不少国外的网友都寄出了明信片。

就在此后的第二天,上影集团领导也证实:胡进庆确患抑郁症。上影集团有关领导表示,集团工会和党委对胡老一直很关注:“胡爷爷已经70多岁了,他患有抑郁症已经多年,一直不大出门,我们也多次向他表示慰问和关心。”同时,他透露胡老抑郁症并不是很严重:“胡爷爷的抑郁症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们很感谢社会各界对胡爷爷的关爱。”

帖子发出仅一天后,一位自称是胡进庆导演孙女的网友“小胡小姐”同样在网上跟帖愤然指责发帖人,特别强调发帖人对其爷爷患病一事全属造谣,“我爷爷只是老了耳朵不好,有时候东西听不清楚,就被人说成了抑郁症理解能力差。”最让她感到气愤的是发帖人提到的“手稿”,并正面提到了与美影厂正在打官司:“我不得不怀疑你和美影厂是什么关系,就是想强调我爷爷没有手稿,葫芦娃的全部版权都是美影厂的对吗?!对!我们现在就是在和美影厂打官司,争夺版权问题,大家自己来看看葫芦娃终究属于谁!”

当媒体记者就“小胡小姐”透露的双方正在进行版权官司的事情向上影集团有关领导求证时,对方却拒绝回应。

原告手稿与被告剧本显示时间差异

2010年2月23日,已退休在家的著名美术片导演胡进庆与助手吴云初正式提起诉讼,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作品中12个主要角色的美术造型著作权。两人均未出现在法庭上,他们的代理律师表示,在创作《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动画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时,胡、吴两人与上海美影厂不存在动画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与制度。出版社出版相关《葫芦兄弟》等卡通图书时,也一直视胡、吴两人为葫芦娃角色美术作品造型著作权人。法院对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也有明确的生效判决,认定在该动画片中,“胡进庆、吴云初是该动画片人物造型作者”。

上海美影厂以《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制片人身份,混淆动画电影中可以分离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动画影片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利用“葫芦兄弟”、“金刚葫芦娃”、各类妖精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与他人进行著作权合作开发相关游戏,并以 *** 名义主张“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为此,两位老人要求法院确认“葫芦娃”等角色美术造型著作权归其所有。

面对退休员工的起诉,上海美影厂的态度十分明确:不同意两人的诉请。其代理律师表示,涉案的动画片作品系法人作品,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两原告参与了动画片制作,但整个创作过程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因此两原告的主张是片面的。

2010年6月2日,该案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在二次质证现场,原告律师拿出了厚达80页的《葫芦兄弟》及《葫芦小金刚》分镜头台本墨稿。尽管封面已经斑驳不已,但这份珍贵手稿清晰地记录着胡进庆当时创作的点点滴滴。原告律师强调,胡进庆于1984年至1986年单独绘制了《葫芦兄弟》13集分镜头台本墨稿作品,并在1988年完成《葫芦小金刚》6集分镜头台本墨稿作品。这些分镜头台本墨稿里,有胡进庆1984年手工独创绘制的“葫芦娃”形象的原创美术作品。原告吴云初对该“葫芦娃”形象进行了整理,两原告共为“葫芦娃”形象的原创人。

不过,看似“铁证”的珍贵手稿却遭到被告律师的多点质询。虽然认定80页的分镜头台本墨稿确实为胡进庆所创作,但被告律师指出,并不能就此认定“葫芦娃”形象的原创作者。理由是,该分镜头台本并不完整,且创作时间也不能精确认定。与此同时,被告律师还提供了一份美影厂关于《葫芦兄弟》的文字剧本。鉴于剧本稿的时间早于分镜头台本墨稿,他质疑原告方所示证据的创作时间并非“1984年”,因此不能充分认定原告的原创权。他进而提出,由于13集《葫芦兄弟》当时是由两个摄制组共同完成,而胡进庆负责的是单数集的制作,所以,这是一项集体创作,“葫芦娃”这一形象应属法人作品,原创权理所当然归上海美影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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