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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文|胡叁叔
编辑|胡叁叔
引言
奢侈禁令是一种对奢侈的消费的强制管制。
作为社会的主导思想的法家、道家、儒家等思想,在节俭问题上,基本上都提倡“黜奢崇俭”。
再加上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稳定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奢华的消费和因奢华而产生的僭越,都是不厌其烦地颁布了许多法令。
尽管奢侈品的禁制很多,但关于奢华的记录却是络绎不绝,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它的实施是非常的局限。
中国古代的奢侈禁令
纵观中国古代史上的奢华禁制,其特征如下:制度数量多如牛毛;出现的理由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与维持封建阶级关系这个中心密不可分其内容包括朝廷与民间。其覆盖范围之广,涉及到了几乎一切的消费。
第一是重构社会阶层的消费秩序,从而维持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自从“独尊儒术”以来,孔子的学说取代了法家、道家,并逐渐形成了一种主流的意识形态。
以“礼”为中心,以孔子为首的儒教也开始重视奢侈和节制,从而形成了一种以“节制”为中心的消费观念。
孔子认为,人们的消费理念和行为应当与其所属的阶级相符,不管是奢侈还是僭越,都不能超越“礼”所规定的准则。
因此,孔子对“奢”“俭”的理解不仅局限在物质层面,而且还把“奢”作为一种观念上的“逾防”和政治上的“僭越”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以,在封建社会中,以儒学为主导的国家,注重和规范消费者的消费,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了社会阶层的消费体系,另一方面颁布诏令、法令保障了前者,以抑制奢僭越制的现象。
在唐代和宋代,随着社会的变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奢侈的程度逐渐下降,不再限于王公大臣。
比如唐高宗就曾经下旨,对付富商、百姓的奢侈消费:他们的绣制、绣花、衣裳,所用之物,无不伤女工。
我的对手,往往穿着七件破衣裳,却不知道衣着靡丽,节制地生活着。他的紫色长袍,红色的长袍,被闾阎当众取走。
又有的商人,有钱有势,以厚葬为乐。你可要好好抓他,别让他得逞。
宋太宗在北宋就提出过:贵族与平民,以车为衣,以礼相待。
太平七年,他下了一道旨意,要严惩,严罚。宋太宗在端拱元年,下了一道旨意:严加禁止,以革除浮萍。嘉佑四年,宋仁宗下令:内外大臣,谨遵法令。
第二是要树立节俭的观念和消费习惯。
因为东汉的统治是以豪绅为依托的,而在官府的保护下,这些土豪劣绅的经济和政治权力急剧扩张,而豪绅的私有化问题也十分严重。
因此,许多后汉帝王都曾发布法令,号召所有人务崇节俭。
汉光武帝建武七年,颁布了一道旨意,要纠正厚葬习俗,推行薄葬制度,颁布了一道旨意:厚葬是德,轻则贱,富贵则贪,穷则贪,律法不可违,礼不可违,兵不能犯。
昭告天下,要知忠臣孝子,孝亲兄弟,厚尽孝道。
汉安帝在五年的时候,也下了一道旨意:古法之制,皆有官职,以使民勤俭。遭永初,他脱离了绝境。宫廷谦卑,禁奢华,饮食不合口味,衣着也不讲究。
年虽然丰穰,尚乏储,而我却不愁,也不求长久,婚丧丧事,纷华靡丽,甚至到有仆役、丫鬟等。
京城尚若斯,又怎能向四面八方展示?张法禁之制,诚挚之至,而有了疏于职守,则无所为。秋节已定,猛禽将用,反复重复,以求效果。
清朝皇帝还多次颁布法令,反对百姓的奢华,提倡节俭。就像乾隆年间,清高宗颁布了一封旨意:以德为先,以利为用,倡导节制。
乾隆十六年,朝廷颁布旨意,反对江南民间风气日益糜烂,下旨:今之士人,当以节俭存其有余,以勤劳补其不足,时时思物力之维艰,事事惟侈奢侈之是戒。
第三,以节俭为榜样。陆贾曾经说过:自上而下,如风中残烛。所以,君主的统治,人民的奢华,就应该是节制,骄傲的人,就是统治,没有人会因为道德而堕落,就会因为正义而斗争。
董仲舒曾经说过:君王为臣子,以百姓为其所用,从四面八方向里看也。
他们都在突出领导阶级的榜样。从历史上的奢华禁制可以看出,统治者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很高。
中国古时候的奢华禁令,尤其是对于平民百姓的“禁奢令”,其影响之大,涉及到的领域之广,涉及的范围之多,甚至可以说是无懈可击。
特别是对奢华的禁制,主要包括饮食、服饰、建筑、车舆、婚丧等,这些方面除了前面已经列举过的例子之外,还将在这里加以说明。
在食物上,宋太宗平定七年颁布法令,禁止百姓乱吃。
除了租借之外,不能以肉为食,以美酒为乐,以婚事为乐,以节制;年轻人在蒲博聚会喝酒,街坊邻居都要捉拿,这是为了防止老婆被嫌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的现象。
服装上,则以色彩、质料、装饰等为重点。
从唐代开始,官员服饰的颜色就有了一定的层次。贞观四年,唐太宗颁布了一道旨意:“三品之上,服为紫色,五品之上,服为红色,六品七品,服为绿色。
贞观五年,朝廷下旨:七品之上,穿一对十花绸缎,颜色为绿色。九品之上,可穿丝绸和织锦,颜色为蓝色。
唐高宗在咸亨五年,因在外官员和平民,皆有违抗法令,故在长袍之中,穿着朱紫、绿色等颜色的短袄,或在乡间,公开穿着,无论贫富,都分不清身份。
然后下令:从今日起,无论衣着,上、下,皆依等级而定,仍令所司严加禁断。
在建造上,则是对那些没有官衔的豪富巨贾居住的地方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景佑三年,宋仁宗下令:非官员不可建宅院,非宫室,不能用朱黝漆的柱子。
宋徽宗于宣和三年,更是严禁淮南,两浙,福建等地,有山石,有竹子,有奇石等。
嘉定六年,宋宁宗更是严加要求:官府、百姓,都有自己的居所,不能有任何装饰。
在历代的奢华禁制中,对婚嫁和葬礼的奢华支出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首先,在婚事上,宋高宗绍兴二年九月,就曾针对两广一带的,婚丧习俗以奢靡为荣,争先恐后,破坏习俗,例如委任统领、监司,若有违背,则以律法制裁。
明代初期,民间婚姻的规矩是:夫子或者假九品,妇女穿绣簪大襟。其纳采、纳币、请期,与官员有异曲同工之妙。
到清代,民间的结婚消费制度更加严格。雍正二年:凡女子,不得以冠冕、补服、轿子为准,若有违者,罪坐夫男。
其次,关于葬礼的支出,宋朝的制度更加明确,对于不同阶级,从礼仪规范到灵柩的器皿,都有相关的规范。
奢侈禁令的执行效果及其原因分析
至于各个王朝实施的奢华禁制的成效,只从类似的禁制一再发布和加强,再加上大量的禁制令,可以推断,奢侈禁制对限制奢侈的影响并不大。
这样的现象不仅出现于特定的王朝,而且出现于中国的古史上,每一个时代都有。此外,由于对奢侈品的记录特性,我们很难跟踪到大部分禁止的实施结果。
禁止的内容多见于《志》、《会要》、《通典》、《诏令》等,而《律例》则侧重于记录《律例》的内容,具体执行情况、效果等内容常常缺乏。
另外,对于奢侈的强制执行,尤其是针对贵族、官僚等,我们应当加以特别关照。
虽然他们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是,他们的惩罚通常是在政治上的,比如政党的争权夺利,而不是他们对奢华的限制。这与封建时代的历史和阶级限制密不可分。
就像东郡知府韩延寿,因为和萧望之的冲突,被人揭穿了他对骑士团的操练和配备,从而坐弃市。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奢侈不过是一种互相攻击的手段。但并非所有的禁止都是有效的,因为每个禁止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
然而,从整体上讲,在中国古代,实施奢华禁制的成效并不尽如人意。产生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其根源可以从几个角度来进行。
从经济角度和政治角度看,“黜奢崇俭”在封建主义的统治理念中,都以维持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为出发点和基本目标,而这种不公平的阶级性消费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而巨额的奖赏和过分的消耗正是统治阶层区别贵贱、彰显尊卑、突出等级的一种方式。这样的铺张浪费,势必引起从上到下的模仿。
东方朔曾经说:上有这样的奢靡,但要百姓不能浪费粮食,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尽管很多君主都知道这一点,也制定了许多禁止奢侈的法令,禁止朝堂上的奢侈行为,但他们却经常是制定和违反命令的人。
正如前面所说,宋高宗在烧螺椅桌于市时,对官员的供奉极为严厉,曾经“特降二官”给过两位给他送过金屏风的徐康国。
而张俊为他主持的“御筵”,更是收了不少的宝物,其中有一千两黄金,十二枚珠子,六十九千五百九十九件。与之一比,这张螺旋形的椅子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当然,封建主宰的王朝也从未对他们的奢华行为进行过任何实际的处罚,即使在情势所迫下,大多也仅仅是走个过场,或是将罪责转移到其他地方。
所以,这种禁止仅仅是皇帝为了应对形势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但在实施方面,却没有明确的实施手段,没有配套的监管制度,致使官员在实施中存在着松散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执法的成效。
比如在康熙皇帝时,世宗就颁布了一道诏书,要求八旗的禁止奢侈:生活,从始至终,皆以节制为根本。节衣缩食,就不会贫穷,浪费就会消沉,这是不可避免的。
满洲人最近过得不好,只靠着银子和粮食过日子,不懂节制,胡作非为。我虽多次下诏,严加管教,但军中诸将,却是不遗余力,以口腹之利,出卖房屋之人甚多。
若我禁止酗酒,禁止 *** ,禁止在园中斗鸡和蟋蟀,雇人当差,放印银,典钱粮米石,用黄铜器具,都是军士的财产。
虽然下了几次封杀,但士卒依旧奢侈,世宗认为这是因为官员们办事不利,这条律法,乃是皇帝陛下所犯下的禁忌,并不是我所为。
只是那时的官员们,没有认真贯彻,所以许多陋习都没有完全改变。今王朝文武,凡遵照本心而立之人,屈指可数,只有五人。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历史制定的“奢靡”法令,多是出于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与现实生活格格不入。
故而禁止非但没有正面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障碍,其实施的成效也仅限于纸上谈兵。
这种“奢靡”的现象在江南一带较为明显,尤其是在明清两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因为那时这个区域的市场发展比较完善,服务也有了一定的规模,所以本地人也就养成了自己奢靡的习惯。
然而,统治者认为这种风俗习惯过于奢侈,因而颁布了许多专门禁止的法令。
地方当局针对上述的所谓的“消费陋习”,多次取缔,也是暂时的,而不是最终废除。
这种现象屡禁不绝,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购买力不断增强,从而引起了消费习惯的变化。
而实行的奢侈品禁令忽视了社会、生活的变化,限制的范围和内容也与现实不符,最终成为一张废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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