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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署名原则阐述出来,不把署名原则阐述出来的人  第1张

应该讨论学生私自发文,还是讨论署名原则?

是否能够“私自”发表论文,似乎是个不言自明的论题。

假设这个陈述成立,那么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课题组的任何人,包括导师本人在内,将课题组的团体研究成果“私自”进行发表肯定是极不妥当的,也是一种学术不端。

事实上,由学生私自将团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是极其罕见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基本可以断送该学生的学术生涯;实际存在的一般是学生将本人独立完成的论文在不通知导师的情况下进行投递。

事实上,普遍存在的还有另一种情况:导师将A学生的研究成果整理成文,而将本人、或B学生列为第一作者,这种情况并非个别,而是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是许多导师认为课题组的所有产出都为导师自动拥有,并且署名人员和顺序也由导师一人拥有决定权。

这种思想实际上是错误的,并且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种学术不端。

但基于学生和导师地位问题,学生几乎不可能挑战导师的署名决定权,特别是那些愿意继续从事科研的学生,在一篇论文的署名问题上挑战导师,基本上相当于放弃学术生涯。

大多数人其实并没有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私自发文是“果”,署名原则才是“因”,不把署名原则这个内在起因阐述清楚,纠缠于表象是永远争不出个所以然的。

实验室负责人、PI或导师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提供实验场地、仪器和经费,并不自动拥有研究论文的署名权。

许多高IF期刊,比如nature系列,比如PNAS,在authorship的policies中明确指出仅有4种情况能够成为署名作者:1.设计课题;2.实验实施;3.数据分析;4.撰写论文。这些杂志还专门指出:仅提供场地、仪器或经费的不应作为署名作者,而在ACKNOWLEDGEMENT中致谢即可。

可能实验室负责人会有不满:他们用我的仪器,用我的经费,我连署名权都没有?这其实是另一个理解误区,即:实验场地、仪器、经费是我本人私有的。

很多高校在密集审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高校财务负责人反复强调一点:不管是纵向经费还是横向,课题负责人必需明白一点,这是公费,是由基金委、科技部或企业转拨给你用于科研,而不是你个人所有。

而实验场所和仪器就更是如此,若实验室负责人能对手下PI和学生说,场地、仪器和经费是我的,那么学校官员也可以对他说,场地仪器和经费是我的,你随时可以走,我换个人来也是一样的用。

把实验室的场所、仪器和经费当作自己私产是不恰当的。

事实上,若提供仪器和经费即可成为作者,那么所有长江学者的文章都应该署上李嘉诚的名字了。

这种运作模式会鼓励负责人和导师向“包工头”的性质靠拢:我不需要提供科研思路,不进行实验指导,也不撰写论文,只需要提供经费就可获得科研成果的回报(论文通讯作者);以此为科研资本我又继续申请国家经费资助,然后将经费分发给更多的中低级PI或学生,然后获得更多的署名通讯作者的科研论文。

不管行政权力大小,每个负责人、PI和导师都应该扪心自问:我是一个包工头,还是一个科学家?

我一年有多少天真正是在设计课题、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整理和分析数据、以及撰写英文论文?如果资深研究者大部分都已经蜕变为“包工头”,那么我们可以很简单的回答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原因很简单,我们的人才在刚开始有那么点“杰出”的时候,就开始向包工头转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包工头”才是中国式的成功,成为纯正的“科学家”反而是事业生涯的惨败。而反观欧美的科研模式,不排除也有许多“包工头”式的学霸存在,但真正有水平的研究者确确实实是真正的科学家。

比如2012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布莱恩·科比尔卡,他的实验室一般是8到10人,包括他自己在内。他本人说过“最多的时候不超过10人。如果人太多,我就不能很好指导每一个人。”。

与包工头模式相比,这种方式会丧失可观的利益,但其回报是诺贝尔奖。若我们能摒弃“中国式成功”(有权有钱有地盘),而回归更加淳朴的科学家模式,那么也许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实现诺奖的突破。

此时再回到学生“私自”发文的问题,就发现其实解决方式其实很简单,因为这本质上就是个署名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学生在隐瞒导师的情况下私自做其他课题是极不妥当的,比如私下接受公司委托做外包,或擅用本课题组设备和经费做其它课题组的实验。

但应允许这种情况存在:经过合格实验室训练和已完成一个或多个课题的硕、博士生,提出一个创新性的观点,与导师讨论后以此为方向进行研究。

若导师在此过程中未做实质性的指导、未撰写文章、也未进行修改,应由学生自己拟定作者署名,而不应该是自动拥有署名权,甚至通讯作者署名权。

事实上学生绕过导师发表论文,基本100%是为了按时毕业并拿到学位证,因为他们提交给导师的上一篇文章多半已不能按时发表。

因此,若导师能够理解学生按时毕业的心情,在修改和投递文章上再积极一点,大多数学生应该不会行此下策。

都明知到是得罪老板的事还非要去做,肯定也是学生权衡利弊的后果:是得罪导师但按时拿到学位,还是不得罪导师但不能按时拿学位找工作?

之前一所大学有个事,某李姓长江学者的十多个博士生均因为文章被压不能按时毕业,最后捅到学校高层和媒体弄出一场风波,该长江也被取消博士招生资格。

若导师能理解学生按时毕业的心情,学生也能够在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时知会导师并讨论合适的署名顺序,那么“私自”发表论文这种事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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