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是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的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9. 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10. 监理规划
项目是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2.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13. 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14. 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15.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16.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17. 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18. 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