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被朋友和客户发出类似的灵魂拷问。说实话,在没从事这个职业以前,看到许多律师为看似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的时候,心里对他们是有鄙夷的。可当我选择了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了一名律师,特别是接触越来越多现实案例的时候,我对这个问题多了一些思考。
第一,“坏人”这两个字应该打引号,英美法系有一个“无罪推定”原则,它指的是当控方有足够的证据,且陪审团认定他有罪之前,这个人都是无罪的。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现实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坏人”我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而且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未必会判决他们有罪,所以说律师为“坏人”辩护,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二,即使最终被判决有罪的“坏人”,是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事实后做出的裁判,实质上却未必真的有罪!这里要讲到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大概只有上帝知道,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所依据的只是法律事实,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未必是一致的。聂树B、赵Z海、S祥林,有太多冤假错案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当时都异口同声地指责他们就是坏人,应当S刑,但是结果呢?他们都是被冤枉的人。
辩护律师就是要来趟这趟浑水,通过为其辩护来看看他们是否是真的有罪,是否有被刑讯逼供,他们在作案时精神是否真的正常,是否有代他人顶罪的行为……
因此,专业律师辩护的过程,才能使审判无限趋于公平公正,才能使被告人罪有应得,才能对被告人说:
“在之前的审判过程中,你所有的辩解都已经完整地表达,所有的情节都已被合理地发现和考量。现在,根据每个平等公民都应遵循的法典,我们认定你有罪,并应受这样的刑罚。我们这些遵循同样法典的人对处罚你问心无愧,并都愿意在犯下与你相同罪行时承担相同的刑罚。”
才能对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我们自己说:“我们处罚这个人不是出于偏见,无论这种偏见来自于多少人。我们已经以我们共同遵循的法典,认定了他的罪行,衡量了他的刑罚,公平并公正地处罚了他。”
第三,就像医生眼里没有好人坏人,只有病人,在律师眼里也没有好人坏人,只有委托人。我们遵守法律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我们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俗来说就是八个字:有冤申冤,无冤求情。但是,我们不是无条件、无原则地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我们也有底线,当我们遇到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我们有义务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即便是一个最终被定罪的“坏人”,也应该有尊严地接受审判,他在法律上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和家属有知情权,了解到底做了什么事情触犯了哪条法律,在律师服务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得到提高,重新树立正确的认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其实,律师为“坏人”辩护,不是为坏字辩护,而是为人字辩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他双手带铐。刑事辩护很大程度上能反映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法庭是个三角形,检察机关负责指控,辩护律师负责辩护,法院负责审判,只有我们各司其职,只有我们辩护律师守住自己的那一角,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
这也是我当初选择并爱上这个职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