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购买吗?
筛选保险主要看合同责任还是看公司品牌?
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是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具体来说,保险公司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经营出现问题如何确保合同兑付?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有哪些保护和监管举措?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均受《保险法》约束及银保监会的监管,理赔以合同条款为准,选择优质条款,确保个人权益。
一、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业属于金融特别监管行业,保险公司的发起和成立条件极为严苛。
《保险法》第67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法》第68条: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第69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我国约有4073家银行,寿险公司89家,可见取得保险牌照要比银行业严格很多。
二、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
《保险法》第97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98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第99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是作为保证金,直接存入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不准挪用,仅用于破产清算时清偿债务。责任准备金则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让其随时有能力去履行保险责任。
三、司法保护
《保险法》第89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石,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绝对安全,规范有序、合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国家制定了《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专门约束和监管。
四、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法》第105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某些特殊情况下面临巨大赔付风险时,需要分散降低风险以确保客户的权益,这类“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目前我国有13家再保险公司,其中中再集团是世界500强,全球再保险排名第四。
五、公司体系、经营、资产独立
《保险法》第109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8、11、13、16、35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六、资金运用严控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我国建立了全球领先的偿二代保险监管系统,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保险公司核心偿付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率不低于100%,风险评级B类以上,三项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在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中,保险公司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实行实时监管,每三年进行现场检查,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高管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新业务审批、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
八、国家机构接管
《保险法》第144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我国曾经经历过保险公司接管比较大的事件是2006年的新华人寿处置事件,还有2020年7月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和易安财险四家公司的接管。
九、保险保障基金救济制度
《保险法》第100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 *** 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十、国家兜 *** 度
《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极端情况下,保单承保的保险公司被解散清算,保单的效力不受影响,无非由国家更换一家保险公司来接手,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保障,安邦保险解散重组成大家保险就是很好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