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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双鞋子不是自己买的怎么办,收到一双鞋子诈骗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网购女鞋,却收到一双寿鞋?

寿鞋从何而来?究竟是发错货?

恶作剧?还是另有隐情?

寿 鞋 疑 云

2021年6月27日,谭先生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双女鞋。系统显示,该网店于2021年7月17日发货并填写了相应的物流信息。两天后,谭先生收到快递,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双祭祀用的寿鞋!晦气!

谭先生又惊又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询,谭先生发现这家网店的店主登记为杨某,而快递面单上的发件人是秘某。但经核查后发现,实际的快递发件人除了秘某外,还有陈某。

让人疑惑的是,杨某是陕西人,秘某是河北人,陈某是福建人,三人之间看似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他们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寿鞋又是什么情况?谭先生感到非常疑惑,便将三人一同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诉至上海普陀法院。

各方说法

据承办法官调查:

陈某表示,自己是受朋友之托在网上购买寿鞋,收件人谭先生的地址也是这个朋友提供的。谭先生购买女鞋的网店也并非由他经营,且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事情的原委。当法官要求其提供“这位朋友”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时,陈某却支支吾吾,说要去确认一下。

秘某表示,他是在网上开祭祀用品店的。涉案寿鞋确实由他所寄出,但他也仅是按照订单信息进行发货,属于正常销售行为,并无任何其他不妥。

杨某则表示,自己仍是一名在读大学生,从未开过网店,在收到谭先生的起诉材料后,他也是一头雾水。

案件调查至此,寿鞋疑团仍未解开……

陈某到底是受哪位朋友所托?

究竟是何原由

要委托陈某代购一双寿鞋?

种种疑点都指向陈某。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

陈某说出事件真相:原来陈某就是谭先生网购女鞋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他此举也并非受“受朋友之托”。仅仅是因为谭先生下单后,双方因发货时间问题产生了纠纷。心存怨恨的陈某就在秘某开的祭祀用品网店下单了一双寿鞋,直接让店家秘某寄给了谭先生,以示报复。

至于为何这家女鞋店铺显示的名义拥有人是与陈某无关联的杨某?

原来陈某并非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网店注册,而是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了他人已注册的店铺。

得知以上情形的原告谭先生,随即撤销了对杨某的起诉,但他坚持认为其余被告寄送寿鞋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导致其心理阴影、精神受创,必须要一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秘某,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且与陈某不存在合意,又无主观过错,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作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产生矛盾时,采取了寄送寿鞋的不当方式处理纠纷,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仅激化了矛盾,还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陈某向谭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谭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查取证费等共计3000余元。

什么是人格权?

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虽然该法条第一款中列举了多项具体人格权,但人格权的内涵外延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越来越丰富,而以列举式方法又无法完全涵盖其范围,故该法条第二款确定了对各种新型人格权益的基本评价标准,即只要侵害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都可以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陈某的行为侵犯人格权?

判断关键,就看该行为是否侵害了谭先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理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是自然人自尊和获得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权利,是对个人价值和外在形象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仅要考虑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还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的尊重感是否受到贬损。

该案中,被告陈某寄送寿鞋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具有特定的不当含义,有违善良风俗,构成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在产生消费纠纷时,都应理性应对,友好协商。切莫因一时意气,选择恶意报复等过激手段。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凡事三思而后行!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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