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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广场舞死亡谁的责任(广场舞猝死责任)

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 近日,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组织者被索赔6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杨女士没想到,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之后,竟然成为了被告。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

上午8点半左右,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9时许,救护车抵达现场,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舞龙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将一些群众性文娱活动爱好者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松散型团体,这种行为和团体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群主通过微信群召集群内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助兴表演的行为,并不属于营利性商业活动。

虽然组织者在事后收取用于购置服装道具的红包,但其与参与者之间并无人身及经济依附关系,原告也未提交能证明杨女士通过表演活动牟利的相关证据。

此外,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 此外,大家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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