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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在目前商事合同中,招投标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确定合同关系的方式,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但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招投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并没有过多规定,本文将根据工作实务对招投标合同中常见的价格调整的情形以及效力做简要阐述。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及需要遵守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活动是对招标、投标、中标的简称,是为了最终在投标人中确定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从而签订书面协议。其主要包括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制定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签订书面协议。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实质是确定合同关系的具体方式,除了遵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中邀约、承诺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中标后调整合同价款的合法性及效力
(一)确定中标人后、签订书面协议前调整合同价款的合法性
依据《招标投标法》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7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更改合同价款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签订书面协议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调整合同价款的合法性
合同的成立一般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依据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文件,属于邀约;对于经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则属于承诺,签订书面协议实质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进一步确认。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即中标通知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对于签订书面协议后、履行前或履行中调整合同价款的性质与确定中标人后签订书面协议前调整合同价款的性质相同,均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调整合同价款效力
中标后、签订书面协议时或在签订书面协议后调整合同价款违反《招标投标法》,但不能因此认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必然无效,需要考虑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另外,在中标后、签订书面协议时调整合同价款实质是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不同价款,针对一个合同中的不同约定还需要根据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各个书面文件效力优先顺序,进一步判断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的优先效力。
三、招投标合同对于“可以对合同价款调整”(以下简称调价条款)的约定的性质、效力。
调价条款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于可能发生价款变化的情形以及价款如何变化的约定,因此我们认为其性质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调价条款应具备两个明确具体:所附条件明确具体、条件成就导致价款如何调整明确具体,并且所附条件需具备非法定性、或然性、未来性、合法性的特点。如果调价条款具备上述要件,可以理解为双方对于调价条款意思表示真实,该条款有效;如果调价条款不具备上述要件,则该条款视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不产生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招投标合同约定调价条款时,依据调价条款调整价格依然需要考虑是否违反《招投标法》46条的规定,以及存在不同约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四、补充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履行中经常出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在原协议基础上的补充,包括主要条款的细化,不能与原协议的主要条款相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实质已经不属于补充协议而成为合同变更。因此,签订补充协议不仅应该遵循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的原则,同时应避免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突破招投标法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仅仅包括价格调整,还包括合同所有的实质性条款),既要考虑民法典的相关规制,还要考虑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对于合同效力的产生的复杂影响将会长期存在,也是实务操作中的棘手问题。
作者 王蔚律师
王蔚律师, *** 党员, 2007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现为北京福茂律师事务合伙人。
王蔚律师始终以诚信、尽责、专业为执业理念,秉承“认真、细致”的做事风格,真诚对待每一个案件。擅长企业合规服务,致力于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20年不间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10年近300件案件的诉讼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专业的法律思维、准确清晰的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