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用酒精勾兑生产基酒,灌装后进行包装,再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8名被告人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日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后某在山东省青州市租用场地,先后雇请被告人后某甲、赵某、李某、后某乙、严某、陈某等人生产假冒毛铺注册商标、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后某于2019年4月以年租金2.6万元从被告人周某处租用停车场建成基酒生产场地,通过酒精勾兑方式生产基酒,后再将勾兑好的基酒运往其租用的生产窝点,由后某甲等人进行灌装,并使用从阮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包材进行包装后对外出售。2019年5月至9月,后某通过周某的东方神州物流公司将共计5597件假冒白酒运往北京等地销售。
2019年8月22日,后某以18300元价格将50件假冒毛铺苦荞酒销售给湖北省鄂州市赵某时,被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核算,运输、储存、处置该案涉案造假基酒的费用36920元。同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青州市后某租用的3处仓库中查获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3280瓶、假冒毛铺注册商标白酒8瓶。经有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价值358802元。案发当日,公安民警从后某等人的生产窝点查扣基酒、包装材料、净水设备、灌装机等制假酒工具。后某等7人于当日被抓获,严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后某伙同被告人后某甲、李某、陈某、赵某、严某、后某乙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明知后某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和运输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后某甲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查没的案涉假冒白酒及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后某等8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欺诈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人共同支付运输、储存、处置案涉造假基酒费用36920元,并在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人后某系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赔偿销售价款的3倍即549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董星雨
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