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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手册 pdf(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手册怎么办)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作为专利授权和确权的重要程序,对专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一直广受关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着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理职能,在所审理的案件中,针对社会关注度高、产业影响力大并能诠释专利审查标准的案件,每年评选十大案件,并在"4·26"期间发布。依照惯例,2021年4月26日,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典型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正式发布。

2020年度十大典型专利复审无效案件:

1、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华为公司诉“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两项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3、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诉“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4、华为公司诉“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5、OPPO公司诉“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6、上海触乐、上海萌家诉“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7、张某某诉“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8、深圳街电、挚享科技、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诉“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9、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诉“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10、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诉“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例一: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880111892.5);

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例如婴儿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所述β-阻断剂可以是非选择性的β-阻断剂,例如萘心安。本发明提供了一般用于治疗血管瘤的已知化合物,例如皮质类固醇、干扰素或长春新碱的替代药物。

【审查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是药品新用途发明的典型案例,对于“老药新用”类发明的创造性评判具有示范作用。

【裁判要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术语的理解,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萘心安在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疾病的治疗效果,以及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二:

华为公司诉“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两项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本系列无效宣告案件共涉及两项专利权,名称分别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0780045351.2)和“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1210253614.1)

【审查结论】宣告无效;

【入选理由】该专利涉及光伏领域,决定强调,对技术术语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的公开内容和本领域通常含义为基础,避免对技术术语的过度解释。

【裁判要旨】本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准确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二是如何客观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398号和第47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权无效。

案例三: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诉“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ZL201520396790.X);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装置包括:料槽,具有转动杆的转动机构,第一驱动机构,及安装在所述转动杆上的转动块,转动块的前后两侧均安装有取放部,转动机构安装在第一驱动机构上且转动块位于料槽上方。本实用新型采用在转动块两面设置取放部,且转动机构能够驱动转动块做360°的转动,上下料方式更加灵活,取放料效率大幅提升。应用到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后,采用转动杆上固定转动块的方式,转动杆向另一侧延伸形成龙门吊式结构,使得转动杆上可以无限扩充转动块,并能够相应增加加工台和料槽,使得一床机台上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多个工位,大幅提升加工效率。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审理突出了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应当从现有技术“整体”考察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不能将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的拼凑。

【裁判要旨】本案审理过程涉及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四:

华为公司诉“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镜头驱动装置,具体地说涉及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其中,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包括座体、载体和驱动装置,座体具有沿光轴分布用于分别固定设置第一镜头和液态镜头的第一容纳腔和第二容纳腔;载体设置在第一容纳腔中,载体上固定设置有传动部件,传动部件的挤压部与液态镜头靠近第一镜头的一侧面固定设置;驱动装置设置在第一容纳腔中,包括动子和与动子磁感应并驱动动子沿光轴上下移动的定子,定子固定设置在座体上,动子与载体固定设置,传动部件固定在载体上随载体沿光轴上下移动用于调整液态镜头的曲率。本实用新型所要就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驱动液态镜头实现光学防抖和自动对焦功能。

【审查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该专利涉及液态镜头,决定认为,新颖性审查应当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准确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

【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美国临时申请能否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以及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由于涉及新兴技术,可供参考的背景技术资源较少,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专利的申请日非常接近,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64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五:

OPPO公司诉“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无线通信系统”(专利号:ZL01819676.4);

专利摘要:一种无线通信系统这样构成:中央控制装置31包括同步装置,在移动站间直接通信中使用与用于基站移动站间通信的第一频率不同的第二频率时,根据在基站移动站间通信中所使用的控制信息,使基站移动站间通信中的帧与移动站间直接通信中的帧同步;分配装置,根据来自基站30或移动站40的分配请求,分配移动站间直接通信的频带和频率,利用基站移动站间通信的控制信息55来取代现有的移动站的控制信息,来使基站移动站间通信与移动站间直接通信的帧同步。由此,即使在进行移动站间直接通信的情况下,也能进行基站移动站间通信,同时,基站进行移动站间直接通信的控制,由此能够减轻移动站的负担,在一个基站中可以同时使用多个频率。

【审查结论】宣告无效;

【入选理由】本案诠释了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标准的适用。

【裁判要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效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认定,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要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案例六:

上海触乐、上海萌家诉“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号:ZL201830455426.5)

专利摘要:无。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入选理由】本案审理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范围的确定,决定强调,对其界面视图和交互方式的确定,需结合图片和简要说明作准确判断。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个判断难点,包括如何确定GUI的保护范围、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设计特征的组合能否成立、静态GUI和动态GUI如何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至7无效,在设计8至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七:

张某某诉“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02123000.5);

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本发明所述丁苯酞是指混旋丁苯酞和左旋丁苯酞。为提高丁苯酞的水溶性,开发临床所需的固体剂型、液体剂型,以便更好地发挥丁苯酞的治疗作用,本发明应用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对丁苯酞进行包合,该包合物含丁苯酞和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二者的分子摩尔比为1∶1-10,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优选羟丙基-β-环糊精。该包合物可用于制备输液、水针、粉针、口服液、糖浆剂、片剂、胶囊、颗粒剂、分散片等多种剂型。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对已知化合物的改进型发明如何评价其创造性具有借鉴意义,决定强调,挖掘实验数据背后反映的技术信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恰当认定实验数据所体现的技术贡献。

【裁判要旨】涉案专利使用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丁苯酞,制成了一种改善丁苯酞水溶性的包合物,解决了丁苯酞难溶于水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其创造性的认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4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八:

深圳街电、挚享科技、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诉“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1580000024.X)

专利摘要: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所述方法包括: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控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本发明使用户在外面时,可以自助从该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租借移动电源,从而给用户提供灵活的充电服务。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的典型案例,决定强调,在评价商业方法类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考虑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

【裁判要旨】涉案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技术,是共享充电宝系列专利纠纷的重头戏。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今,本专利先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审理结论对市场具有较大影响。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对商业规则和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思路,是新业态新领域专利保护的生动实例。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977号和第44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九: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诉“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ZL201610534695.0);

专利摘要:平针针织机,具有至少两个针床(30、30’),至少一个能够运动超过所述针床(10、10’)的、分配给针织锁扣(30、30’)的滑块(20)以及纱线供应装置,所述纱线供应装置具有在所述针床上方布置的纱线引导器轨,其中,布置有通过所述滑块(20)能够随同运动的纱线引导器(40、40’),其中,所述纱线供应装置此外具有至少一个不依赖于所述滑块(20)能够驱动的、自给自足的纱线引导器(50、50’)。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对如何准确理解特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涉案专利的“内部证据”在准确理解技术术语时所起的作用。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十: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诉“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专利号:ZL00818966.8);

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血液凝固领域。具体地说本发明涉及通式(I)新的唑烷酮衍生物、其制备方法及其作为生物活性物质用于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疾病的药物的用途。

【审查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入选理由】本案对评判化合物的创造性具有示范作用,决定强调,应当在考察构效关系的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结构改造的技术启示。

【裁判要旨】本案专利涉及一种新型口服抗凝药物“利伐沙班”,原研药由拜耳与强生公司联合开发。2019年,南京正大天晴成为国内首个拿到“利伐沙班片”仿制药上市资格的厂家。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专利已于2020年底到期,但拜耳对原料药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的大力 *** 举措仍在进行,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是争议焦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南京正大天晴于2019年12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涉及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的诸多焦点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9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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