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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向承包方交付(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责任包括)

律师提示:建设施工设计中,承包设计的一方通过投入智力和劳动的方式履行设计义务,该智力和劳动的投入已经凝结在设计文件中,无法恢复原状。依据设计合同性质,发包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案件事实】

一、2009年7月6日,淮海设计院和创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创艺公司委托淮海设计院承担新时代广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工程设计收费总计约600万元。

二、2009年7月13日,创艺公司向淮海设计院支付了60万元的合同定金。

三、2009年9月17日,该方案设计文件通过高新区建设、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查。

四、2009年11月19日,淮海设计院向创艺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方案蓝图及方案》。

五、2009年12月26日,该初步设计文件通过高新区主管部门会审。主管部门均提出了“原则同意方案”意见。

六、2010年1月20日,作为发包人的创艺公司发函要求淮海设计院停止设计。

因创艺公司擅自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现淮海设计院起诉创艺公司,请求创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淮海设计院与创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2009年12月26日,淮海设计院向创艺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蓝图及方案》通过了高新区主管部门会审,淮海设计院已经履行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合同义务。

三、2010年6月20日,作为发包人创艺公司发函要求设计院停止设计,实为解除合同。淮海设计院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于创艺公司发函之日起解除。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淮海设计院履行合同的情况和该合同性质,应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和清理。

综上,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本案中,淮海设计院已经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文件,付出了必要的劳动,因此,应当认定淮海设计院完成了初步设计文件,创艺公司应当支付此笔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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