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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严刑峻法的弊端,秦朝严刑峻法的弊端有哪些

秦朝自从商鞅变法后国力大增,商鞅是法家,以法治国,变法能增强国家的实力,秦始皇承其利,从祖制,治国后自然会坚持以法治国。另外,严刑峻法治天下的确能收到成效。在严刑峻法下,百姓能做到夜不闭户,效果理想。

因此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有效地治理天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1、死刑(生命刑)

(1)具五刑:《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再割鼻,后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秦朝的功臣李斯因被赵高离间,招供谋反而受此刑罚。

(2)族刑:是株灭亲族的死刑方式,如缪毒乘秦王至雍加冠之机矫造秦王御玺和太后玺发动暴乱,企图进攻蕲年宫,杀死秦王。秦王早有戒备,此时后发制人,立刻命令相国昌平君等人率军镇压活捉缪毒。九月,车裂、诛灭三族。

(3)定杀:把犯罪行为人投入水中淹死,主要是麻风病人。

(4)车裂:也就是五马分尸,缪毒受此刑而死。包括让秦朝强大的功臣商鞅:

(5)坑:活埋。赵国赵括的几十万万的军队为白起坑杀,统一六国后还有焚书坑儒的悲剧。

2、劳役刑(自由刑,徒刑)

(1)劳役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一定劳役的刑罚。

(2)内容:城旦舂(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舂米劳役的女犯为舂)黥为城旦(黥面而后为城旦);鬼薪、白粲(根据所从事劳役的内容,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处此刑,皆赤其衣;司寇、作如司寇(到边疆服劳役的男犯为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的女犯为作如司寇;隶臣、隶妾(到官府从事相应的劳,在一定时期内由所隶属的长官释放);罚作、复作(前者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大量的劳役,让秦朝修建由首都咸阳通到全国各地的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还修筑由咸阳经过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直达九原(今内蒙古包头西)的直道,堑山堙谷千八百里。在西南地区,还修筑了今四川宜宾以南至云南昭通的五尺道,于近旁设官进行统治。

至于长城,那就不用提了,大家都知道。

3、财产刑(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

(1)赀赎—替代刑,通过交纳一定财产替代实刑。有钱人都是有特权的。

(2)没收,类似罚金。

4、身份刑

(1)夺爵—录夺官位,贵族身份。《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馀家,家房陵。”。这里涉及到了死刑、劳役刑、身份刑。

(2)废―禁止任官

(3)收—没收为奴,与隶臣隶妾相连

(4)籍门—剥夺犯罪人及其子孙后代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有点像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利。

5、流放刑一剥夺迁移居住自由,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

(1)百姓不当老,敢为诈违者,皆迁之。

(2)户籍以户为单位登记,秦代严格实施户籍制度,人籍是以人为单位登记。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专讲法治,最后使立法执法的人,自己也走不通了。历史上说秦始皇以“严刑峻法”治国,所以速其灭亡。其实,秦始皇那懂得什么法不法的,他只是奉行秦国祖宗以来的法治,加上他个人的喜欢迁怒于人的习惯而已。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还,过彭城,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有一次,他乘船浮长江巡行,到了湘山祠,准备从那里渡江上岸。可是忽然之间,狂风大作,差一点让他渡不了江。

因此他迁怒于湘妃,命令三千刑徒,把湘山上的树都砍了个精光。由此可见秦始皇的性格是多麽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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