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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4月16日讯(记者 李立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通报会,并发布“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德州一家面粉公司“傍名牌”,在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微信订阅号中多处使用鲁花集团的商标标识及宣传用语,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鲁花集团100万元。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花集团)由莱阳市鲁花植物油厂改制而来,是第519402号“鲁花LH及图形组合”商标(图1)、第1562836号扇形鲁花商标(图2)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鲁花集团对鲁花商标持续使用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获得过多项荣誉。
图1
图2
图3
德州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简称庆云鲁花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面粉加工、销售等。该公司生产的麦芯粉、雪花粉、水饺粉及长粒香大米等在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鲁花”(图3)标识,注册并使用域名为“luhuashipin.com”“luhuamf.com”的官方网站、名称为“鲁花食品”的微信订阅号,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微信订阅号中多处使用了“鲁花”标识(图3)及“好米面 选鲁花”的宣传用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鲁花集团的商品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商标使用及宣传情况、获得的荣誉以及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其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上的扇形鲁花商标(图2)为驰名商标。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在大米及面粉产品上使用的“鲁花”(图3)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虽然食用油与米、面不属同类商品,但在我国的消费传统中粮油的关联程度较高,由于原告的鲁花商标在食用油领域具有的驰名程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因此,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米、面产品上使用“鲁花”标识(图3)并在其官方网站、天猫网店及微信订阅号上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注册域名及微信订阅号时,原告的鲁花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使用上述域名及微信订阅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对鲁花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与原告同处一省的企业,对于原告鲁花品牌知名度应属于明知的情况下,仍以鲁花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允许被告继续使用鲁花字号对外进行经营将无可避免地导致混淆或误认,损害鲁花集团的合法利益。判决被告庆云鲁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停止使用鲁花字号、相关域名及微信订阅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济南中院作为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对于驰名商标坚持依法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确有扩大保护领域必要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微信订阅号名称,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将微信订阅号名称与域名进行了类推适用,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实现了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