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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案例(2021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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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某云公司实际控制人濮某,为开发“亲乐园”养老地产项目,注册成立某爱公司,从事养老地产项目开发。为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濮某以某云公司上市、投资养老地产项目等为由,分别以某云公司、某爱公司名义,出售“某云公司股权”“某爱理财”“某健康产业 *** 投资计划基金”,通过业务员推销或召开招商会、发布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养老地产项目,以10%-16%不等的半年息、年息回报吸引投资人。被告人濮某、陈某、沈某、黄某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股权融资、组织策划、宣传推广基金项目,被告人张某等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股权、理财、基金项目销售,收取业务提成非法获利。不到四年时间,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269万余元,至案发前共造成投资人损失6722万余元,江苏南通、浙江嘉兴、湖州等多地共485人被骗,其中老年人群体占38.5%。案发后,被告公司和相关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部分损失、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云公司、某爱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濮某等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公司、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依法判处两涉案公司罚金共五百万元,判处濮某有期徒刑七年、其他涉案人员二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养老领域,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旗号招摇撞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手法花样翻新,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本案属于典型的投资型养老骗局,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公寓”、酒店等相关养老项目为由,编造虚假文件,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的特点骗取信任,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售后定期返点、提供养老服务,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加大投入、拉人投资。去年以来,南通法院重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审结养老服务、养老产品销售等刑事案件46件。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信心决心,有力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同时,本案对于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投资型养老诈骗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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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基本案情

某行政审批局分别与某文印社等3家供应商签订《 *** 采购合同》,约定由该3家企业在政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合同约定,印章刻制金额为100元/套,包含光敏材质企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印章品牌为德士美、合心创美、卓达,如客户选取更优章材刻制服务,差价部分自行补足;在服务大厅承揽其他自费印章刻制业务的,提供的印章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参数,参照市场同类材质产品定价;服务期至2021年10月11日,期满后可与考核优秀的供应商续签合同等内容。2021年6月21日,未进入 *** 采购服务名单的某刻章服务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 采购合同》,责令立即停止签约供应商在政务服务大厅从事印章刻制业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某市行政审批局与3家供应商签订的《 *** 采购合同》;二、责令某市行政审批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行前述三份《 *** 采购合同》。宣判后,某市行政审批局及3家签约供应商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案涉《 *** 采购合同》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损害了某刻章服务部的经营自 *** ,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一审判决撤销并责令停止履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 *** 采购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当恪守职权边界,不得损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尽管被诉 *** 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开办企业成本,具有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指向。然而,通过 *** 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印章刻制的交易机会完全赋予特定单位,损害了包括某刻章服务部在内的其他印章刻制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故被诉 *** 采购合同明显违反《 *** 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其订立、履行及合同内容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造成隐形垄断和限制、排除市场竞争。对错过采购程序但因采购合同履行导致公平竞争权受到影响的行业主体,行政诉讼应当承担兜底救济功能,以体现对公平竞争权的无漏洞保护。判决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在“放管服”改革中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理论界、实务界和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好评,《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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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基本案情

林肯环球有限公司系美国企业,其依法在第9类电焊设备上注册了“LINCOLN ELECTRIC”及“ ”“”等商标,同时在我国开设了包括原告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公司,并在电焊机产品及宣传中长期使用“红色机器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组合”的装潢设计。被告上海凌肯公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焊机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整体外观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648200元,同时要求上海凌肯公司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世界知名焊机企业商标、商品装潢及企业字号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本案外商企业林肯电气公司系创建于1895年的跨国企业,在所属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被告从企业名称、商标、装潢等方面全方位仿冒,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较大。法院审理及判决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合法权益,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判决后,外商企业来信盛赞法院“践行对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理念”,称本案的审理让其“感受到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更加坚定了在中国进一步投资、发展的信心”。同时,本案判决对有一定影响的颜色组合商标及装潢保护范围及侵权认定作了有益探索,确定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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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基本案情

朱某丙系某环保装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19年8月1日20时许,朱某丙从公司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次日凌晨被人发现,后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2019年9月22日,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针对朱某丙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丙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2019年12月20日,朱某丙近亲属朱某甲、朱某乙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皋人社工认字〔2021〕A0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不服该决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朱某甲、朱某乙认为,朱某丙2019年7月份连续工作31天,每天均有加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系过度劳累死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817885.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甲、朱某乙的诉讼请求。朱某甲、朱某乙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尽管朱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遂撤销原判,改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29229.5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无法认定工伤并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劳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依据过错侵权责任四要件即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予以认定。在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存在基础性疾病,却允许或无视劳动者超时、超强度连续加班时,可认定其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猝死的直接原因为自身疾病,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的猝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大小,合理认定其在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例。本案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与“过劳死”之间相当因果关系的证成,解决直接因果关系在“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司法实践困境,理顺“过劳死”的私力救济渠道,同时也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维护和谐劳资关系。本案二审庭审后,人民法院报进行了整版报道,相关报道共传播250余篇,最高登上头条热搜第一位,今日头条号“法律公开课”转发该案例获跟评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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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基本案情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六建”)于2000年6月8日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而来,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十余项建筑业资质,下设46家分公司、22家对外投资公司,荣获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众多建筑类奖项,是南通建筑业的代表性企业之一,为南通建筑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下行趋势等多种因素影响,南通六建涉及多起诉讼,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资金周转极为困难、经营管理陷入困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债权人申请,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受理对南通六建破产重整的申请,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接管工作。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南通六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中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皋法院及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南通六建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1月,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处置南通六建100%股权,在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管理人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皋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竞买人享有南通六建100%的股权。目前,南通六建100%股权已变更至竞买人名下。

典型意义

该案践行了“ *** 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府院联动模式,实现了重大企业破产不停产和平稳过渡。通过准许南通六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并根据南通六建的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制定“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即南通六建存续经营、其新设子公司承接负债和部分资产进行清算,力促企业资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该模式能达到明确区分资产负债、最充分激活资质资源、最大化保护各方权益、最快捷实现重整再生的目的,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契机,得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南通六建的破产重整保障267个在建项目、530个质保期内工程正常运营,实现重点建筑企业“涅槃重生”,是坚持市场化推进、深化府院联动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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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基本案情

2020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蔡某与姚某协商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联系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催要,姚某退还蔡某15000元。杨某向蔡某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退还货款,蔡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姚某退还蔡某货款20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二、杨某退还蔡某货款42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三、驳回蔡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蔡某、杨某均未明示同意免除姚某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姚某还款责任,故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姚某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杨某自愿向蔡某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审理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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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马某、王某等人在高邮湖水域采用播撒有毒农药的方式猎捕野鸭。为使野鸭以高价出售,马某等人又对部分野鸭注射解药,并联系姜某、李某运输、出售,联系滕某、马某2等人望风。史某经营一家水产店,经事先联系,向马某等人收购非法猎捕的野鸭,并安排杜某探路、望风。经认定,案涉野鸭共496只,涉案价值44170元,其中“三有动物”317只,涉案价值26300元。上述猎捕的野鸭体内抽样检测出农药成分,并最终供他人食用。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马某等人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等9人违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史某以食用为目的,与被告人马某事先共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亦构成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遂以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马某等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杜某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审理中,被告人马某等人与宝应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公开道歉及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施行后,南通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解释》明确了“以食用为目的”的认定规则,同时以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本案中,绿头鸭、赤膀鸭等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重要价值,国家严格禁止猎捕。人民法院通过对《解释》的正确适用,既严厉打击前端的猎捕环节,又惩治后续以食用为目的的销赃环节,强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有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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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实业公司向置业公司供应屋面瓦等产品用于某工程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46天内付至70%,结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累计供货400余万元,置业公司仅支付300余万元。实业公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置业公司辩称,双方还有两份合同未完成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裁判结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约定结算完成后付货款至95%,而目前确有两份合同尚未结算完毕,但实业公司已供货结束近五年,所涉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实业公司自2017年起曾多次要求置业公司审定结算,但置业公司消极不履行配合审定结算义务,足以认定置业公司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支持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导致中小微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货款,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甚至有些中小微企业因此引发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破产境地。本案中,启东法院以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为依托,快立、快审、快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灵活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认定置业公司不正当拖延结算属于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不诚信行为,进而依法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助力中小微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快速回笼资金。本案入选2022年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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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女士女儿所在的幼儿园组织毕业季系列活动,幼儿园家委会代表与某影楼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影楼提供照片拍摄、视频纪录及相册摆台制作等服务,家长每人支付200元。拍摄结束后,影楼将底片及纪录片视频发送给家长。王女士下载了全部底片共计3014张,同时亦下载了9分钟 *** 视频。家委会通知家长选片,王女士以女儿露脸照片太少且雷同为由没有参与选片,后续就没有再制作摆台、相册等。王女士认为,服务合同第二条提到的“200至300张底片”,应是每个孩子露脸的照片数量,但其女儿的露脸照片仅50张。此外,精修入册的40至60张照片也应是每个孩子的单人照。王女士认为影楼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影楼退还200元摄影费,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摄影工作室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用600元。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毕业季定制摄影面向全体学生家长,并非“一对一”服务,且从后续相册制作所用照片类型及数量来看,绝大部分均为集体照,符合毕业季集体摄影的目的,故影楼不存在欺诈情形,判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消费者的 *** 意识日渐提高,随之而来相应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合法合理的索赔,大部分企业都能给予解决,但也出现大量未经过深思熟虑、无法律依据的非理性 *** ,往往使双方矛盾激化。学校毕业季合影、创意摄影是学校或家长经常组织的活动,将孩子们的笑脸和青春定格,留下美好的回忆,这也是近年来老百姓的日常消费项目。但是,创意毕业照不同于“摆拍”,主要靠摄影师抓拍,孩子有的露脸多有的露脸少是不可避免的。本案王女士仅以其孩子露脸照片未达到心理预期,即认为影楼存在欺诈行为,进而提出“退一赔三”请求,属于典型的无依据、非理性 *** 。本案通过依法裁判,阐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对于教育引导消费者依法 *** 、理性诉讼,具有重要的典型价值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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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本案情

彭某、李某与赵某、朱某家同住一层楼,该楼层共有东、中、西三户,彭某夫妇是中户,赵某家是西户。中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式,门框陷于墙体。彭某夫妇在装修时,将原来的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修后的门框突出于墙体,门外开呈90度时,公用通道的宽度仅剩58厘米,严重影响通行。赵某认为,自己家里有老人和小孩,老人腿脚不便、小孩跑跳随意,在经过彭某夫妇外开的进户门时容易引发碰撞,而且狭窄的通道存在消防隐患。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朱某将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将进户门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某夫妇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东侧内开式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进户门,对西边户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判决彭某将进户门恢复原状。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方便自身的同时,更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损人之利以利己之利”导致的矛盾纠纷比比皆是,若在行自己方便时能为他人着想,便能将纷争消弭于无形。彭某只图自家方便而影响了邻居通行,违反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也丢失了邻里文化。本案裁判彰显司法对自私自利行为的否定评价,引导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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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李 嘉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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