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山东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自2月27日至3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配气价格的核定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对于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即:建筑区划红线至户内燃具前燃气管线设施设备是用户通过购买房产或缴纳工程安装费“购买”的,资产属业主用户共有和专有,由燃气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维修、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计入燃气企业运行维护成本。用户自身责任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维修及更换产生的成本,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增加的成本由用户自行承担。
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准许总收入/定价配送气量*(1+增值税税率)。定价配送气量的确定:如管网实际负荷率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取实际配送气量;如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按“实际配送量*最低平均负荷率/实际负荷率”计算确定。实际配送气量为企业一年度配送气量;最低平均负荷率按不高于40%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对于新通气城镇配气价格,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引导城燃企业主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根据国家大数据测算结果,结合全省城镇配气成本实际,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为每立方米0.7元。在严格组织成本监审、认真进行价格核算基础上,综合配气成本每立方米超过0.7元的部分,实行城燃企业与用户平均分摊措施,以激励城燃企业革新技术、创新管理、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