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1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付天伟等11名被告人17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剥夺年限不等的政治权利。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阮剑斌、路俊男、黄佑雄等人,通过电信网络,以招聘、恋爱等为由,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在西安市灞桥区汪新寨村、张一村、东小寨村租住的民房内,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非法拘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出其银行账户内钱款,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网上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成员基本固定、层级严格、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固定的恶势力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共计18人,抢劫数额累计327万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陕西日报记者 马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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