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首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帮你划下重点: 首先这个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不管对方提出的合理还是不合理,你可以直接拒绝参加调解。 第二,参加调解也不是说必须双方达成一致,不同意谈不拢很正常。 第三,调解不成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法院判决有强制力,这时候不同意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虽然有时候也没用)一般情况下,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的保险会承担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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