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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烟草 非法经营罪)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5日起,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王某娥等人在霞浦县城关或苍南县某乡镇经营的京杂店,以略高于批发价购进各类卷烟,再以更高价格售出,从中赚取差价。其中,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黄金叶爱尚21条、长白山22条、利群软长嘴2条、西子利群35条,得款人民币16217元。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西子利群13条、利群软长嘴16条、泰山31条、280钓鱼台1条、黄鹤楼峡谷情1条、长白山10条,得款人民币15336元。2017年9月20日许,被告人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硬壳中华43条、黄金叶4条、钓鱼台3条、长白山4条,得款人民币20914元。2017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廉租房5号楼914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上述地址及和盛家园2号楼802室当场查扣用于非法销售的卷烟计2515.3条。

法院审判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处: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霞浦县公安局的51种卷烟计2515.3条,予以没收(具体种类、数量详见所附清单)。三、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烟草销售活动。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零售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人民币177768.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涉案卷烟放置点,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其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持续时间、数额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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