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业务员飞单,是每一个公司的老板都深恶痛绝的,尤其是现在很多公司都转型做微信营销,花了大量的推广费用,当客户导入到微信里,一般都是安排固定的客服人员在跟踪,这个样就给了别人飞单的机会,甚至员工离职的时候,都会带走一批客户,一般一个微信号的潜在价值,在10w到500w之前,如果丢失,那么将损失惨重。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开始呼吁,采取措施,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或许你的公司内部已存在的现象,你未必知道。在百度上随便一搜,这些因为监管不周而中枪的微信营销公司比比皆是!下面我分享一个我身边案例。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朱xx
案情摘要
原告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主营氨基酸、多肽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其十余年的经营活动中投入大量成本整理形成了客户名单。2009年,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指派其负责国际市场开发,并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两年内,朱某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用吉尔生化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尔生化公司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2月,朱某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3月朱某与被告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希施生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多家客户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提供相关产品的订货信息,且达成一笔交易。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诉至法院。浦东法院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告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系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中,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且经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朱某使用客户名单引诱原雇主的客户、抢夺交易机会,希施生物公司明知朱某的行为而使用涉案客户名单,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裁判,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离职员工使用前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防范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当然要防止这些有一个更好的方式,就是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样每次业务有新的客户,都会录入到客户资料表里面,系统可以设置,只允许新增,不允许导出,这样日积月累的客户就会在系统里面,不会在Excel里面,业务离职,他也引出不了客户,从而降低客户被带走的风险。
而且就算真要离职,业务员手中的客户,可以快速挑出那些成交金额高的客户挑出来,分给在职的忠诚度高的业务员,这样忠诚度高的业务员会越来越忠诚。
同时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立马给这些客户发一份邮件,告诉原来负责跟进的业务员已经离职,请与公司的某某新业务员联系。
这样接手的业务员,很容易看到要走的业务员之前的跟进记录,这样避免同样的事情重复跟进,比如前面的人员已经发了开发信了,后面的人接手就没必要重复再发开发信,而是问是否对我们产品有兴趣。
以上方法相对于企业如果不用系统的,那么一般业务离职后,老板会安排一个业务员去跟离职人员对接,但是你想别人都要离职了,交接哪会那么清晰,而且如果离职的人手上有100个客户,那么对接的业务员要跟进100个客户,肯定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但是用系统的平均分配法,把这离职人员系统里面的100个客户,平均分配给在职的10个业务员,意味着,每个业务员得到10个客户,这样一天可能就跟进完了,离职人员想带走客户,也会难度加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