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做点轻松的手工活
就能至少日赚100元
多交入职费还能晋升管理层
这样的好事
心动之前可要擦亮双眼
金玉其外
内里却隐藏着一个上亿元的阴谋
“轻松”的 ***
2018年,方某梅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 *** 招聘信息,说是做手工活就可以赚钱,她立刻动了心。
“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职费’, *** 488元、代理688元、总代988元,做代理可以通过招收新人拿提成,差不多可以拿到新加入人员‘入职费’的60%左右;如果做总代,除了可以拿提成,还可以在招收满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每月领固定工资。” 方某梅交代。
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职费用,准备大赚一笔。
交了“入职费”没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手工活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垫、抱枕等。按照公司招聘时的说法,她只要用针线将鞋垫、抱枕上的图案绣出来,然后将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得到报酬。
事实并非如此。
“鞋垫和抱枕很难绣,就算我一直不间断绣,也要4到5天才能绣完一双鞋垫。如果把公司寄来的半成品全部绣完,需要不间断绣一个多月,而报酬只有100多元。”方某梅交代。原来公司是故意把非常难绣的半成品寄给他们,目的就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领取报酬设置障碍。
发给被害人的半成品
被害人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活都是非常容易的,而实际收到的半成品非常难绣。我尝试了一下,估计一个月都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明显不划算。” 但由于被骗金额不大,詹某没有选择报警。
走向“高层”的道路
当方某梅发现绣手工活无法赚到钱后,她开始招聘新人。
“会发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活简单易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等。” 方某梅交代,“1个月我就招满了100人,除了可以拿每个新人‘入职费’的提成,还晋升为组长,每月有2000元固定底薪。”
当上了组长后,就有了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交完“入职费”的 *** 人员拉到群里,每天在群里发结算、支付报酬的图片,以此制造其他 *** 人员都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图片都是假的,是PS合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觉得完不成手工活是自己个人的原因,不是公司的原因,防止他们报警。” 方某梅交代。
由于方某梅“善于管理”,到了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了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研发“产品”、研究 “话术”、提升团队“业绩”、应对“负面舆情”等。
针对被害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方某梅等人会事先准备“话术”,让“讲课老师“把“话术”发到客服群中,以便统一回复。有时候方某梅等人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的意见很大,就要用有其他难绣的手工活去替代鞋垫。最终,方某梅成为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
诱骗加盟费,东窗事发
2019年6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己在做手工 *** 工作过程 *** 支付1388元后,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随后,警方陆续抓捕了闫某志、李某丽和方某梅,并进行讯问。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诈骗罪,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和“新创电商”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宣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
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利用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被害人寄回的车挂、鞋垫、钻石画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的仓库内,未进行正常的销售活动。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对诈骗活动进行管理,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获取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公司“办公”场所
2021年8月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31亿余元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闫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丽、方某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年,并处罚金。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涉及诈骗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及诈骗金额1.27亿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闫某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均系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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